监测方案制定
1 废水排放监测
1.1 监测点位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以及排放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相应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须在废水总排放口,以及排放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相应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1.2 监测指标与频次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 1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 流量 | 自动监测 |
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 | 日 a |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 | 自动监测 |
pH 值、化学需氧量、总氰化物、总铜、总锌 | 日 | |
总磷、总氮 | 月(日 a) | |
总铁、总铝、氨氮、氟化物、悬浮物、石油类 | 月 | |
雨水排放口b | pH 值、悬浮物 | 日 |
注 1:根据原辅料使用等实际生产情况,确定具体的重金属监测指标。 注 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a 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b 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以及废水总排放口的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
表 2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废水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a | 流量 | 自动监测 |
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 | 日 |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 | 自动监测 |
氨氮、总氮、总磷、总氰化物、总铜、总锌 | 日 | |
总铁、总铝、氟化物、悬浮物、石油类 | 月 | |
注 1:根据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上游企业排放废水涉及的污染物指标,确定应开展监测的金属指标。 注 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a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指:含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废水分质处理的特定处理单元出水口(与其他废水混合前)。 |
2 废气排放监测
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3 执行。
表 3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酸碱废气排气筒 | 氯化氢、氮氧化物、硫酸雾、氟化物 | 半年 |
铬酸雾废气排气筒 | 铬酸雾 | 半年 |
含氰废气排气筒 | 氰化氢 | 半年 |
粉尘废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半年 |
注 1: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实际生产情况等,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 注 2:排气筒废气监测要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 3: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 |
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电镀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4 执行
表 4 专业电镀企业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厂界 | 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氰化氢、氟化物 | 年 |
注 1:根据有组织废气排放情况,确定具体的监测指标。 注 2: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 注 3:若周边有敏感点,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5 执行。
表 5 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厂界 | 臭气浓度 a | 年 |
a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确定是否监测 GB 14554 中的其他恶臭污染物。 |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4.2 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地表水及沉积物、地下水和土壤开展 监测。按照 HJ/T 91、HJ/T 164、HJ/T 166 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地表水及沉积物、地下水和土壤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6 执行。
表 6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地表水 | pH 值、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等 | 季度 |
地表水体沉 积物 | pH 值、总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等 | 年 |
地下水a | 水位、pH 值、高锰酸盐指数、氰化物、总铬、六价铬、总铜、总锌、总镍、总铁等 | 年 |
土壤a | pH 值、总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铜、总锌等 | 年 |
注:根据原辅料使用等实际生产情况,确定具体的重金属监测指标。 a 厂界内的地下水和土壤监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开展。 |
5 其他要求
5.1 除表 1~表 5 中的监测指标外,5.1.1 和 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5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 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监测的污染物指标。
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 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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