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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酵类制药厂自行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制定

废水排放监测

1.1 监测点位

      所有发酵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1.2 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1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总磷

日(自动监测 a

月(自动监测 a

总氮

b

月(日 b

悬浮物、色度、总有机碳、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氰化物、总锌、急性毒性(HgCl2 毒性当量)

 

 

季度

生活污水排放口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

总磷

月(自动监测 a

-

总氮

月(日b

-

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

雨水排放口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c

注:表中所列监测指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须采取自动监测。

      a 水环境质量中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磷须采取自动监测。

水环境质量中总氮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氮目前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待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须采取自动监测。

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2 废气排放监测

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2.1.1 监测点位

      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须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烟道设置监测点位。

2.1.2 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各工序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2 执行。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2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生产工序

监测点位

废气类型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配料及投料

 

有机液体配料等设备排气筒

 

工艺有机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

特征污染物b

酸碱调节等设备排气筒

工艺酸碱废气

特征污染物b

固体配料机、整粒筛分机、破碎机等设备排气

 

工艺含尘废气

 

颗粒物

 

季度

 

发酵

种子罐、发酵罐、消毒罐、配料补加罐等设备排气筒

 

发酵废气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a

臭气浓度

 

提取、精制

酸化罐、吸附塔、液贮罐、干燥器、脱色罐、结晶罐等设备排气筒

 

工艺有机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

特征污染物b

 

 

干燥

 

干燥塔、真空干燥器、真空泵、菌渣干燥器等排气筒

 

工艺有机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

特征污染物b

工艺含尘废气

颗粒物

季度

成品

粉碎、 研磨机械、 分装、包装机械等设备排气筒

工艺含尘废气

颗粒物

季度

 

 

 

 

 

 

 

 

 

 

 

其他

 

溶剂回收设备排气筒

 

工艺有机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a

特征污染物b

污水处理厂或处理设施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a

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b

 

罐区废气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a

季度

特征污染物b

 

危废暂存废气排气筒

 

——

挥发性有机物a

季度

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b

 

 

 

 

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

 

 

 

 

——

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 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锑、铬、 锡、

铜、锰及其化合物)

 

 

半年

二噁英类

注 1: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 2:表中所列监测指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须采取自动监测。

      a 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挥发性有机物可选择对主要VOCs 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VOCs 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

物。由于现阶段国家还未出台标准测定方法,本标准暂时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相关标准方法发布后,从其规定。

特征污染物见 GB 14554GB 16297 所列污染物,根据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待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准中有要求的,按照严格的执行。

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3 执行。

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厂界

挥发性有机物 a、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 b

半年

注:a 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挥发性有机物可选择对主要 VOCs 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 VOCs 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物。由于现阶段国家还未出台标准测定方法,本标准暂时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相关标准方法发布后,从其规定。

b 特征污染物见 GB 14554、GB 16297 所列污染物,根据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待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准中有要求的,按照严格的执行。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 4 中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噪声监测,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须监测夜间噪声。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4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布点应关注的主要噪声源

​噪声源

​主要设备

生产车间及配套工程

发酵设备、提取、精制机械及设备(过滤和离心设备)、干燥机械及设备、真空设备、空调机组、空压机、冷却塔等

污水处理设施

污水提升泵、曝气设备、风机、污泥脱水设备等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 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1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和土壤开展监  测。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T 2.3HJ/T 91HJ 442 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T 166 及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频次按照表 5 执行。

5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地表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

季度

海水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活性磷酸盐、无机氮等

半年

土壤

pH 值、二氯甲烷、苯、甲苯、二甲苯、酚类化合物等

注:地表水、海水、土壤的具体监测指标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产品和副产物确定。

5 其他要求

5.1 除表 1~3、表 5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1.1 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3、表 5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1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  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3 涉及化学合成类、发酵类和提取类两种以上工业类型的排污单位,监测方案中应涵  盖所涉及工业类型的所有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5.4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相关要求执行。

5.5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规定执行。


公司

      (SCT)是经国家认可委认可,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质和计量认证CMA资质,已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认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检测服务及绿色解决方案的综合性第三方检测公司,专业提供工厂委托环境监测服务,出具 报告(CMA报告)满足排污许可证制度工厂自行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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