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方案制定
1废水排放监测
1.1监测点位
所有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采用含铬鞣剂(包括铬复鞣剂)的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1.2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重 点 排污单位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
总氮 |
日(自动监测a) |
|||
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色度、硫化物、动植物油、氯离子、总磷 |
月 |
季度 |
||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
总铬、流量 |
周 |
||
六价铬 |
月 |
|||
雨水排放口 |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
日b |
||
非重点排污单位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色度、硫化物、动植物油、氯离子 |
季度 |
半年 |
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a待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须采取自动监测。 b在雨水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
2废气排放监测
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
表2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污染源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a |
监测频次 |
污水处理设施b |
排气筒 |
臭气浓度c、氨、硫化氢 |
年 |
喷浆设施d |
排气筒 |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
半年 |
注:a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关标准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b采用全生化除臭等先进污水处理技术的,其污染物纳入无组织排放管理。 c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 d仅使用水性涂饰材料的排污单位可不监测。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监测 污染物指标。 |
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制革及毛皮加工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表3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类型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建有原料皮库的排污单位a |
厂界 |
臭气浓度g、氨 |
年 |
建有硫化物脱毛车间的排污单位b |
厂界 |
臭气浓度g、硫化氢 |
年 |
建有磨革车间的排污单位c |
厂界 |
颗粒物 |
年 |
纳入无组织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d |
厂界 |
臭气浓度g、氨、硫化氢 |
年 |
建有涂饰车间的排污单位e |
厂界 |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
年 |
建有煤场的排污单位f |
厂界 |
颗粒物 |
年 |
注:a仅贮存生皮的原料皮库监测表中指标,贮存蓝湿革、坯革等其他原料皮的排污单位可不监测。 a,b,c,d,e,f如建有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经排气筒排放,其监测点位为排气筒出口,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保持不变。 e指辊涂、补伤、刷涂等可能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排污单位,仅使用水性涂饰材料的涂饰车间可不监测。 f煤场完全封闭的排污单位可不监测表中指标。 g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 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 |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园区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4执行。
表4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园区 |
工业园区边界 |
臭气浓度a、氨、硫化氢、颗粒物、苯b、甲苯c、二甲苯d、非甲烷总烃e |
半年 |
注: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 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 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 b,c,d,e园区内所有排污单位仅使用水性涂饰材料可不监测。 |
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转鼓、风机、磨革机设备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 应增加敏感点位噪声监测。
上述要求同样适用于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园区边界及周边环境噪声监测。
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水、土壤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可参照HJ/T 164、HJ/T 166、HJ 610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或工业园区,可按照HJ/T 2.3、HJ/T 91、HJ 4.4.2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5执行。
表5周边环境质量影响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地表水 |
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动植物油、总铬、六价铬 |
季度 |
海水 |
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活性磷酸盐、无机氮、动植物油、总铬、六价铬 |
半年 |
土壤 |
pH值、总铬、六价铬等 |
年 |
5其他要求
5.1除表1~表5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1.1和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5和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 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 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 819执行。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 819执行。
(SCT)是经国家认可委认可,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质和计量认证CMA资质,已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认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检测服务及绿色解决方案的综合性第三方检测公司,专业提供工厂委托环境监测服务,出具 报告(CMA报告)满足排污许可证制度工厂自行监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