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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革厂废气排放监测

制革厂废气排放监测

1 制革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制革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 制革厂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污染源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a

监测频次

污水处理设施b

排气筒

臭气浓度c、氨、硫化氢

喷浆设施d

排气筒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半年

注:a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关标准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b采用全生化除臭等先进污水处理技术的,其污染物纳入无组织排放管理。

c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1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

d仅使用水性涂饰材料的排污单位可不监测。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监测

污染物指标。

2 制革厂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制革厂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中的原则,其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

表2制革厂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建有原料皮库的排污单位a

厂界

臭气浓度g、氨

建有硫化物脱毛车间的排污单位b

厂界

臭气浓度g、硫化氢

建有磨革车间的排污单位c

厂界

颗粒物

纳入无组织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d

厂界

臭气浓度g、氨、硫化氢

建有涂饰车间的排污单位e

厂界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建有煤场的排污单位f

厂界

颗粒物

注:a仅贮存生皮的原料皮库监测表中指标,贮存蓝湿革、坯革等其他原料皮的排污单位可不监测。

a,b,c,d,e,f如建有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经排气筒排放,其监测点位为排气筒出口,监测项目与监测频次保持不变。

e指辊涂、补伤、刷涂等可能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的排污单位,仅使用水性涂饰材料的涂饰车间可不监测。

f煤场完全封闭的排污单位可不监测表中指标。

g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1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 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

制革工业园区无组织废气的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3 制革工业园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制革工业园区

工业园区边界

臭气浓度a、氨、硫化氢、颗粒物、苯b、甲c、二甲苯d、非甲烷总烃e

半年

注:监测结果超标的,应增加相应指标的监测频次。

注:a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1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 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

b,c,d,e园区内所有排污单位仅使用水性涂饰材料可不监测。

制革厂废气排放监测机构

(SCT)是经国家认可委认可,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质和计量认证CMA资质,已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认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检测服务及绿色解决方案的综合性第三方检测公司,专业提供制革厂废气排放监测服务,出具制革厂废气排放监测报告(CMA报告)满足环保部门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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