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验收监测 3.1 验收监测主要工作内容 验收监测是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运行及其效果、"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染物排放、环境管理等情况的全面检查与测试,主要包括内容: a. 对设施建设、运行及管理情况检查; b. 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c. 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等)达标排放测试; d. 设施建设后,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影响的检测*。 具体建设项目的监测内容应根据其所涉及的具体项目进行确定。 3.1.1环境保护检查 a. 建设项目执行国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制度"的情况; b.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中污染物防治和生态保护要求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中批复内容的实施情况; c.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和效果; d. "三废"处理和综合利用情况; e. 环境保护管理和监测工作情况,包括:环保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监测计划和仪器设备、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等; f. 事故风险的环保应急计划,包括配备、防范措施,应急处置等*; g.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情况; h. 周边区域环境概况*; i. 生态保护措施实施效果*。 3.1.2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率测试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 a. 各种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b. 各种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c. 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 d. 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3.1.3 污染物达标排放检测 对涉及以下领域的污染物均应进行达标排放监测 a. 排放到环境中的废水; b.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废气; c. 排放到环境中的各种有毒有害工业固(液)体废物及其浸出液; d. 厂界噪声(必要时测定噪声源); e. 建设项目的无组织排放; f.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环评检测
3.1.4 环境影响检测 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对环境影响的检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评价"及其批复中对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要求。检测以建设项目投运后,环境敏感保护目标能否达到相应环境功能区所要求的环境质量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 a.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水质量; b.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空气质量; c.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声学环境质量; d.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土壤质量; e.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振动铅垂向Z振级; f. 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电磁辐射公众照射导出限值。 3.2 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监测因子确定的原则如下: 3.2.1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3.2.2 建设项目投产后,在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3.2.3 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3.2.4 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3.2.5 厂界噪声; 3.2.6 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3.2.7 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3.2.8 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3.2.9 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废水水质监测因子确定参见附录一,废气监测因子及参数确定参见附录二。 3.3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 为使验收监测结果全面和真实地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采样频次应充分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因此,监测频次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3.3.1 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 3.3.2 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3.3.3 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3.3.4 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3.3.5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3.3.6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3.3.7 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3.3.8 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