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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玻璃厂自行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制定

1 废气排放监测

1.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1.1.1 监测点位设置

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须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排放通道设置监测点位。

1.1.2 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 执行。

表 1 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生产工艺

生产设施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a

原料破碎系统

粗破机、细破机、筛分机、斗式提升机、带式输送机

各装置对应排气筒

颗粒物

备料与储存系

斗式提升机、带式输送机、筛分机

配料系统

混合机、斗式提升机、带式输送机、窑头料仓

碎玻璃系统

碎玻璃破碎机、带式输送机

熔化工序

玻璃熔窑

熔窑对应排气筒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

自动监测

烟气黑度

氯化氢、氟化物、氨b

半年

汞及其化合物c、镉及其化合物c、铬及其化合物c、砷及其化合物c、铅及其化合物c、镍及其化合物c、锌及其化合物c

半年

成型退火工序

在线镀膜设备

设备对应排气筒

颗粒物、氯化氢、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

半年

煤制气系统

煤库、加工设备、筛分装备、上煤机

颗粒物

半年

燃石油焦系统

石油焦(粉)库、破碎装备、研磨装备、筛分设备、输送设

颗粒物

半年

注: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关标准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a重点控制区可根据管理需要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b适用于以液氨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排污单位,可选测该指标。

c适用于以重油、煤焦油、石油焦为燃料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排污单位应根据各采购批次的燃料成分检测分析报告确定废气中应开展监测的重金属类型,没有分析报告的,应对本标准规定的重金属指标全部进行监测。

1.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的设置应按照HJ/T 55的要求执行,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 执行。

表 2 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备注

厂界

颗粒物

半年

适用于所有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

氨罐区周边

半年

适用于以液氨为原料制氢及使用液氨、氨水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

煤气发生炉周边

硫化氢

半年

适用于以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

储油罐周边

非甲烷总烃

适用于以重油、煤焦油为燃料及建有备用储油罐的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

2 废水排放监测

废水外排的,排污单位应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循环冷却水单独排放的应在循环冷却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燃料为重油、煤焦油、石油焦的排污单位应在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 执行。

3 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燃料类型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所有燃料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总氮、动植物油、石油类

季度

重油、煤焦油、石油焦

氟化物、硫化物、总锌

季度

发生炉煤气

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

季度

循环冷却水排放口

所有燃料

流量、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季度

脱硫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

重油、煤焦油、石油焦

流量、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镍、苯并(a)a

季度

发生炉灰盘水封水和洗涤煤气的洗涤水排放口

发生炉煤气

苯并(a)a

季度

雨水排放口

所有燃料

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b

重油、煤焦油

石油类

发生炉煤气

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

a若连续两次监测未检出,可放宽至每年开展一次监测;若连续两年监测未检出,可不开展监测。

b排放口有流量时开展监测,排放期间按日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离心风机、空压机、切割机及泵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1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4.2 无明确要求的,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周边环境质量开展监测。

5 其他要求

5.1除表1~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1.1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3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11 日(含)后取得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

5.3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4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 819 执行。

5.5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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