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方案制定
1 废水排放监测
1.1 外排口监测点位
有元素氯漂白工序的造纸工业企业,须在元素氯漂白车间排放口或元素氯漂白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有脱墨工序,且脱墨工序排放重金属的造纸工业企业,须在脱墨车间排放口或脱墨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所有造纸工业企业均须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1.2 外排口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的造纸工业企业废水外排口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1 执行,间接排放的造纸工业企业参照表 1 执行。
表 1 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级别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备注 |
重点排污单位 1 |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pH 值、化学需氧量 | 自动监测 | -- |
氨氮 2 | 日 |
| ||
悬浮物、色度 | 日 | -- | ||
总氮、总磷 2 | 周(日) | 水环境质量中总氮(无机氮)/总磷(活性磷酸盐)超标的流域或沿海地区,或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 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周 | -- | ||
挥发酚、硫化物、溶解性总固体(全盐量) | 季度 | 选测。 | ||
元素氯漂白车间废水排放口 |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二噁英、流量 |
年 | 可吸附有机卤素(AOX)、二噁英监测结果超标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 |
脱墨车间废水排放口 | 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或摸底监测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物指标 |
周 | 若无重金属排放,则不需要开展监测。 | |
非重点排污单位 |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 pH 值、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 流量 | 季度 | -- |
注 1:制浆造纸企业全部按重点排污单位管理。 注 2: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
2 废气排放监测
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2.1.1 碱回收炉、石灰窑废气排放口的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2 执行。
2.1.2 若排污单位有溶解槽、漂白气体制备等物理/化学反应设备,或其他有组织废气排放源,应根据污染物排放状况,参照 HJ 819 确定监测指标和频次等内容。
表 2 废气排放口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污染源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碱回收炉 |
碱回收炉排气筒或烟道上 |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 自动监测 |
颗粒物、烟气黑度 | 季度 | ||
石灰窑 | 石灰窑排气筒或烟道上 |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 季度 |
注:排气筒废气监测要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
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造纸工业企业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3 执行。
表 3 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企业类型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有制浆工序的企业 | 厂界 | 臭气浓度 1、颗粒物 | 年(月2) |
采用含氯漂白工艺的企业 | 漂白车间或二氧化氯制备车间外 | 氯化氢 | 年 |
有生化污水处理工序的企业 | 厂界 |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 | 年 |
有石灰窑的企业 | 厂界 | 颗粒物 | 年 |
注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其他臭气污染物。 注 2:适用于有硫酸盐法制浆或硫酸盐法纸浆漂白工序的企业,若周边没有敏感点,可适当降低监测频次。 |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 4 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表 4 厂界环境噪声布点应关注的造纸工业企业主要噪声源
噪声源 | 主要设备 |
生产车间 | 备料过程的机械、制浆机械、抄纸机械、纸制品加工机械等 |
污水处理 | 生化处理曝气设备、污泥脱水设备等 |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关环境管理政策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4.2 无明确要求的,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若企业认为有必要的,可按照 HJ/T 2.3、HJ/T 91、HJ 442 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确定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5 执行。
表 5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地表水 |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 | 每年丰、平、枯水期至少各监测一次 |
海水 | pH 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活性磷酸盐、无机氮、石油类 | 每年大潮期、小潮期至少各监测一次 |
5 其它要求
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1.1 和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3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
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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