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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自行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制定

1 废气排放监测

1.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1.1.1监测点位

      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应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排放通道设置监测点位。

1.1.2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期间,表 2 中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其他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

1 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生产过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a

 

 

 

 

 

水泥制造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b

季度

氟化物(以总F 计)、汞及其化合物

半年

水泥窑窑头(冷却机)排气筒

颗粒物

自动监测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c、氮氧化物c

半年d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d

输送设备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排气筒

颗粒物

两年

 

矿山开采

破碎机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d

输送设备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的排气筒

颗粒物

两年

散装水泥中

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

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的排气筒

 

颗粒物

 

两年

注: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a:重点控制区可根据管理需要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b: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工艺; 

c: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或利用窑尾余热烘干经独立排气筒排放的工艺;

d:排污单位应合理安排监测计划,保证每个季度相同种类治理设施的监测点位数量基本平均分布。

2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a

协同处置非危

险废物

协同处置危

险废物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自动监测

b

季度

季度

汞及其化合物

半年

半年

氯化氢(HCl)、氟化氢(HF)、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Tl+Cd+Pb+As 计)、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Be+Cr+Sn+Sb+Cu

+Co+Mn+Ni+V 计)、总有机碳(TOCc

 

半年

 

季度

二噁英类

 

 

 

水泥窑旁路放风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氨b

氯化氢HCl、氟化氢HF、汞及其化合物、铊、镉、铅、砷及其化合物(Tl+Cd+Pb+As 计)、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及其化合物(以Be+Cr+Sn+Sb+ Cu+Co+Mn+Ni+V 计)、总有机碳TOCcd

 

 

半年

 

 

季度

二噁英类

 固体废物储存、预处理单元排气筒 e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颗粒物

半年

臭气浓度、硫化氢、氨、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季度

注: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a:重点控制区可根据管理需要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b: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生产工艺; 

      c:在国家标准监测方法发布前,TOC 可按照 HJ 662 和 HJ/T 38 等相关标准进行监测; 

d:适用于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

e2015 年 月 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其他环境管理要求确定其他监测项目。

1.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3 执行。

3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厂界

颗粒物

季度

a、硫化氢 b、臭气浓度 b、非甲烷总烃 c

a: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以及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b: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c: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2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根据GB 12348 的要求,设置监测点位。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周边有敏感点的, 应增加监测频次。

3 废水排放监测

      废水外排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4 执行。

4  废水排放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适用条件

废水总排放口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石油类、氟化物、氨氮、总磷、水温、流量

半年

适用于废水外排的所有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

半年

适用于废水外排的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注:2015 1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排污单位的其他监测指标还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 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于 2015 1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4.2 无明确要求的,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可按照 HJ/T 166 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土壤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5 执行。

5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介质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土壤

汞、铊、镉、铅、砷、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

5 其他要求

5.1 除表 1~4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 5.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4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1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  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国家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的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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