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方案制定
1 废气排放监测
1.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1.1.1 监测点位
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应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排放通道设置监测点位。
1.1.2 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 1 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生产工序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原料系统 | 供卸料设施、转运站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两年 |
烧结 | 配料设施、整粒筛分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季度 |
烧结机机头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自动监测 | |
氟化物 | 季度 | ||
二噁英类 | 年 | ||
烧结机机尾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破碎设施、冷却设施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年 | |
球团 | 配料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季度 |
焙烧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自动监测 | |
氟化物 | 季度 | ||
破碎、筛分、干燥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年 | |
炼铁 | 矿槽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出铁场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 a | 自动监测 | |
热风炉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季度 | |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年 | |
炼钢 | 转炉二次烟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转炉三次烟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季度 | |
电炉烟气排气筒 | 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二噁英类 | 年 | ||
石灰窑、白云石窑焙烧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 a、氮氧化物 a | 季度 | |
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精炼炉、钢渣处理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年 | |
转炉一次烟气、连铸切割及火焰清理及其他 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两年 | |
电渣冶金排气筒 | 氟化物 | 半年 | |
轧钢 |
热处理炉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季度(自 动监测 b) |
热轧精轧机排气筒 | 颗粒物 | 年 | |
拉矫机、精整机、抛丸机、修磨机、焊接机及其他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两年 | |
轧制机组排气筒 | 油雾 c | 半年 | |
废酸再生排气筒 | 颗粒物、氯化氢、硝酸雾、氟化物 | 半年 | |
酸洗机组排气筒 | 氯化氢、硫酸雾、硝酸雾、氟化物 | 半年 | |
涂镀层机组排气筒 | 铬酸雾 | 半年 | |
脱脂排气筒 | 碱雾 c | 半年 | |
涂层机组排气筒 |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 半年 | |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 2: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标准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a 为选测指标。 b 燃用发生炉煤气的热处理炉排气筒须采取自动监测。 c 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未发布前可以选测。 |
1.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1.2.1 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排污单位应按照 GB 16171、GB 28662、GB 28663、GB 28664、GB 28665、HJ/T 55 规定设置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地方排放标准执行。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
表 2 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生产工序 | 无组织排放源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烧结、球团、炼铁、炼钢 |
生产车间 |
颗粒物 |
年(季度 a) |
轧钢 | 板坯加热、磨辊作业、钢卷精整、酸再生下料车间 |
颗粒物 |
年 |
酸洗机组及废酸再生车间 | 硫酸雾、氯化氢、硝酸雾 | 年 | |
涂层机组车间 | 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 | 年 | |
注:a 适用于无完整厂房车间的情况。 |
1.2.2 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3 执行。
表 3 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厂界 | 颗粒物 | 季度 |
2 废水排放监测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4 执行。不同工序废水混合排放的,应覆盖表 4 中相应工序的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从严。
表 4 废水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钢铁联合企业 | 钢铁非联合企业 | |||||
烧结 (球团) |
炼铁 |
炼钢 |
轧钢 |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 | 自动监测 | 自动监测 | 自动监测 | 自动监测 | 自动监测 |
pH 值 | 自动监测 | 月 | 月 | 月 | 日 | |
悬浮物 | 周 | 月 | 月 | 月 | 周 | |
化学需氧量 | 自动监测 | 月 | 月 | 月 | 日 | |
氨氮 | 自动监测 | — | 月 | 月 | 日 | |
总氮 | 周(日 a) | — | 月 | 月 | 周(日 a) | |
总磷 | 周(日 a) | — | — | — | 周(日 a) | |
石油类 | 周 | 月 | 月 | 月 | 周 | |
挥发酚 | 季度 | — | 季度 | — | — | |
氰化物 | 季度 | — | 季度 | — | 季度 | |
氟化物 | 季度 | — | — | 季度 | 季度 | |
总铁 | 季度 | — | — | — | 季度 | |
总锌 | 季度 | — | 季度 | — | 季度 | |
总铜 | 季度 | — | — | — | 季度 | |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 流量 | 参照钢铁非联合企业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要求执行 | 月 | 月 | — | 周(月 b) |
总砷 | 月 | — | — | 周(月 b) | ||
六价铬 | — | — | — | 周(月 b) | ||
总铬 | — | — | — | 周(月 b) | ||
总铅 | 月 | 月 | — | — | ||
总镍 | — | — | — | 周(月 b) | ||
总镉 | — | — | — | 周(月b) | ||
总汞 | — | — | — | 周(月 b) | ||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 2:雨水排放口排放期间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指标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确保有流量的情况下,雨后 15 分钟内进行监测。 注 3:单独排入外环境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指标包括流量、pH 值、悬浮物、化 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注:a 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b 适用于不含冷轧的轧钢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风机、空压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敏感点位噪声监测。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 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水、土壤、空气环境质量开展监 测。可参照 HJ/T 164、HJ/T 166、HJ 610 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监测点位, 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或海水的排污单位,可参照 HJ/T 2.3、HJ/T 91、HJ 442 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表水、海水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5 执行。周边空气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可参照 HJ 2.2、HJ/T 194、HJ 819 中相关规定执行。
表 5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地表水 | pH 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硫化物、铁、苯、总铬、镍、多环芳烃等 |
季度 |
海水 | pH 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无机氮、非离子氮、活性磷酸盐、汞、镉、铅、六价铬、总铬、砷、铜、锌、镍、氰化物、硫化物、挥发酚、石油类、氟化物、铁、苯、多环芳烃等 |
半年 |
地下水 | pH 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铜、锌、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氟化物、氰化物、汞、砷、镉、六价铬、铅、镍、硫化物、总铬、多环芳烃、苯、甲苯、二甲苯等 |
年 |
土壤 | pH 值、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铜、铅、铬、锌、镍、多环芳烃、苯、甲苯、二甲苯等 |
年 |
5 其它要求
5.1 除表 1~表 5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1.1 和 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5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
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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