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方案制定
1 废气排放监测
1.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1.1.1 监测点位
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应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排放通道设置监测点位。
1.1.2 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
各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的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 1 执行。
表 1 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生产工序 |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炼焦 | 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转运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 | 年 |
装煤地面站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 | 自动监测 | |
苯并[a]芘 | 半年 | ||
推焦地面站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 | 自动监测 | |
焦炉烟囱(含焦炉烟气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自动监测 | |
干法熄焦地面站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 | 自动监测 | |
粗苯管式炉、半焦烘干和氨分解炉等燃用焦炉煤气的设施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
半年 | |
冷鼓、库区焦油各类贮槽排气筒 | 苯并[a]芘、氰化氢、酚类、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 |
半年 | |
苯贮槽排气筒 | 苯、非甲烷总烃 | 半年 | |
脱硫再生塔排气筒 | 氨、硫化氢 | 半年 | |
硫铵结晶干燥排气筒 | 颗粒物、氨 | 半年 |
1.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1.2.1 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排污单位应按照 GB 16171、GB 28662、GB 28663、GB 28664、GB 28665、HJ/T 55 规定设置生产车间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地方排放标准执行。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
表 2 生产车间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生产工序 | 无组织排放源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炼焦 |
焦炉 | 颗粒物、苯并[a]芘、硫化氢、氨、苯可溶物 |
季度 |
1.2.2 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和频次
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3 执行。
表 3 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厂界 | 颗粒物、二氧化硫、苯并[a]芘、氰化氢、苯、酚类、硫化氢、氨、氮氧化物 | 季度 |
2 废水排放监测
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4 执行。不同工序废水混合排放的,应覆盖表 4 中相应工序的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从严。
表 4 废水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 | 自动监测 |
pH 值 | 自动监测 | |
悬浮物 | 月 | |
化学需氧量 | 自动监测 | |
氨氮 | 自动监测 | |
总氮 | 周(日 a) | |
总磷 | 周(日 a) | |
石油类 | 月 | |
五日生化需氧量 | 月 | |
挥发酚 | 月 | |
氰化物 | 月 | |
苯 | 月 | |
硫化物 | 月 | |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 流量 | 月 |
苯并[a]芘 | 月 c | |
多环芳烃 | 月 c |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 2:炼焦洗煤、熄焦和高炉冲渣回用水池内和补水口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补水口监测指标包括 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挥发酚、氰化物,回用水池内监测指标为挥发酚。
注 3:雨水排放口排放期间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指标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 确保有流量的情况下,雨后 15 分钟内进行监测。
注 4:单独排入外环境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监测指标包括流量、pH 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注:a 总氮/总磷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总氮/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b 适用于不含冷轧的轧钢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c 若酚氰污水处理站仅处理生产工艺废水,则在酚氰污水处理厂排放口监测;若有其他废水进入酚氰污水处理站混合处理,则在其他废水混入前对生产工艺废水采样监测。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 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风机、空压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敏感点位噪声监测。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 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水、土壤、空气环境质量开展监 测。可参照 HJ/T 164、HJ/T 166、HJ 610 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下水、土壤环境影响监测点位, 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或海水的排污单位,可参照 HJ/T 2.3、HJ/T 91、HJ 442 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表水、海水环境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 5 执行。周边空气质量影响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可参照 HJ 2.2、HJ/T 194、HJ 819 中相关规定执行。
表 5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地表水 | pH 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砷、汞、镉、六价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硫化物、铁、苯、总铬、镍、多环芳烃等 |
季度 |
海水 | pH 值、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无机氮、非离子氮、活性磷酸盐、汞、镉、铅、六价铬、总铬、砷、铜、锌、镍、氰化物、硫化物、挥发酚、石油类、氟化物、铁、苯、多环芳烃等 |
半年 |
地下水 | pH 值、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铜、锌、挥发酚、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氟化物、氰化物、汞、砷、镉、六价铬、铅、镍、硫化物、总铬、多环芳烃、苯、甲苯、二甲苯等 |
年 |
土壤 | pH 值、阳离子交换量、镉、汞、砷、铜、铅、铬、锌、镍、多环芳烃、苯、甲苯、二甲苯等 | 年 |
5 其它要求
5.1 除表 1~表 5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1.1 和 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5 和 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
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 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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