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方案制定
1 废水排放监测
1.1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点位的设置按照表 1 中的规定执行。
1.2 监测指标与频次
废水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1 执行。
表 1 废水排放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
废水总排放口 | 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 | 自动监测 | 周 |
石油类、pH 值、悬浮物、总氮、总磷、硫化物、挥发酚 |
周 |
月 | |
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总钒、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乙苯、总氰化物 |
月 |
季度 | |
延迟焦化装置冷焦水、切焦水废水排放口 | 苯并(a)芘 | 半年 a | |
常减压蒸馏装置电脱盐废水排放口 b | 总汞 | 月 | |
烷基汞 | 半年 a | ||
酸性水汽提装置废水排放口 | 总砷 | 月 | |
催化裂化装置烟气脱硫废水排放口 催化汽油吸附脱硫装置烟气脱硫废水排放口 |
总镍 |
月 | |
航空汽油调和车间废水排放口 四乙基铅生产装置废水排放口 |
总铅 |
月 | |
雨水排放口 |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 |
日 c | |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 2: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应同步监测流量。 注: a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按月执行。 b 适用于加工含汞原油的情况。 c 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
2 废气排放监测
2.1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2.1.1 监测点位
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应在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相同监测指标多股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废气汇合后的共用烟道上或分别在各个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旁路烟道也应设置监测点位;有机废气回收处理装置应分别在其废气进口及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2.1.2 监测指标与频次
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2 执行。
表 2 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
工艺加热炉排气筒(单台额定功率≥14MW) | 氮氧化物 | 自动监测 | |
二氧化硫、颗粒物 | 季度(月 a) | ||
工艺加热炉排气筒(单台额定功率<14MW) |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 | 季度(月 a) | |
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烟气排气筒 |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镍及其化合物 | 季度 | ||
重整催化剂再生烟气排气筒 离子液法烷基化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 | 月 | |
氯化氢 | 季度 | ||
催化汽油吸附脱硫再生烟气排气筒 | 颗粒物、二氧化硫 | 季度 | |
酸性气回收装置排气筒 | 二氧化硫 | 自动监测 | |
硫化氢、氮氧化物 b | 月 | ||
硫酸雾 c | 季度 | ||
氧化沥青装置排气筒 | 沥青烟 | 季度 | |
苯并(a)芘 | 半年 | ||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气筒 | 非甲烷总烃、硫化氢 | 月 | |
苯、甲苯、二甲苯 | 季度 | ||
有机废气回收处理装置进口及其排放口 d | 非甲烷总烃 | 月 | |
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 e |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 | 自动监测 | |
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 铜、锰及其化合物) |
月 | ||
二噁英类 | 年 | ||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 2: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标准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a 若燃料为净化后干气、瓦斯气、天然气则按季度监测,若采用其他燃料,则在使用期间按月监测。 b 适用于采用氧化法尾气污染物控制的酸性气回收装置。 c 适用于酸性气回收装置生产硫酸的情况。 d 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气中若含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须进行监测。 e 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监测的其他要求按 GB 18484 执行。 |
2.2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 3 执行。
表 3 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企业边界 |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 a、苯、甲苯、二甲苯、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
季度 |
苯并(a)芘 | 年 | |
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 |
挥发性有机物 |
季度 |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 | 挥发性有机物 | 半年 |
注 1: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检测,若同一密封点连续三个周期检测无泄漏情况,则检测周期可延长一倍,但在后续监测中该检测点位一旦检测出现泄漏情况,则监测频次按原规定执行。 注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 GB 14554 中的其他恶臭污染物。 注 3: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其他要求按 HJ 733 及其他国家挥发性有机物管理规定执行。 注:a 适用于工艺装置中有连续重整装置或采用离子液法的烷基化装置的情况。 |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 中的原则,主要考虑机泵电机、空冷电机、压缩电机、风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 A 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 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4.2 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水、土壤、环境空气质量开展监测。可按照 HJ 664、HJ/T 55、HJ/T 164、HJ/T 166、HJ/T 194 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 HJ/T 91、HJ 442 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表水、海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可参照表 4 执行。
表 4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类别 | 监测指标 | 监测频次 |
环境空气 a |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 b、苯、甲苯、二甲苯、氨、硫化氢 |
半年 |
苯并(a)芘 | 年 | |
地表水 |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总氮、总磷、硫化物、挥发酚、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总钒、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乙苯、总氰化物、苯并(a)芘、总砷、总镍、总铅、总汞、烷基汞等 |
季度 |
地下水 | pH 值、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石油类、总氮、总磷、硫化物、挥发酚、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总钒、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乙苯、总氰化物、苯并(a)芘、总砷、总镍、总铅、总汞、烷基汞等 |
年 |
海水 | pH 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总氮、总磷、硫化物、挥发酚、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总钒、苯、甲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乙苯、总氰化物、苯并(a)芘、总砷、总镍、总铅、总汞、烷基汞等 |
半年 |
土壤 | pH 值、硫化物、苯、甲苯、二甲苯、苯并(a)芘、总砷、总镍、总铅、总汞等 |
年 |
注:a 每次连测 3 天。 b 适用于工艺装置中有连续重整装置或采用离子液法的烷基化装置的情况。 |
5 其他要求
5.1 除表 1~表 3 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1.1 和 5.1.2 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 1~表 3 和HJ 819 确定监测频次。
5.1.1 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1.2 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它有毒污染物指标。
5.2 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 HJ 819 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3 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 HJ 819 执行。
5.4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 819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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