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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厂自行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制定

1废水排放监测

1.1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1.2监测指标与频次

执行GB 31571的排污单位,应执行表1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类型相应监测要求,还应根据使用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附录A中筛选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执行GB 31572的排污单位,应执行表1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类型相应监测要求,若生产附录C中列举的合成树脂,还应根据产品类型从附录C中选取其他废水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1废水排放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企业类型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石油化学工业

废水总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

自动监测

pH值、悬浮物、总氮、总磷、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

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氟化物、总钒、总铜、总锌、总氰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季度

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

半年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a

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总铬、六价铬

苯并(a)芘、烷基汞

半年b

雨水排放口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悬浮物

c

合成树脂工业

废水总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流量

自动监测

pH值、悬浮物、总氮、总磷

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季度

其他废水污染物d

半年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总铬、六价铬

烷基汞

半年b

雨水排放口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c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 2: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应同步监测流量。

a凡涉及附录E中规定的生产工艺及产品种类,须在涉及该生产工艺及产品的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监测产生的污染物指标;附录E中不涉及的,应根据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确定是否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进行该项指标的监测。

b202011日起按月执行。

c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d指附录C中列举的其他废水污染物。

2废气排放监测

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2.1.1监测点位

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应在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相同监测指标多股废气混合排放的,应在废气汇合后的共用烟道上或分别在各个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机废气回收处理装置应分别在其废气入口及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2.1.2监测指标与频次

执行GB 31571的排污单位,应执行表2石油化学工业企业类型相应监测要求,还应根据使用原料,生产工艺过程,生产的产品、副产品,从附录B中筛选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执行GB 31572的排污单位,应执行表2合成树脂工业企业类型相应监测要求,若生产附录D中列举的合成树脂,还应根据产品类型从附录D中选取其他废气污染物指标开展自行监测。

2有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工艺加热炉排气筒(单台额定功率≥14MW

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二氧化硫、颗粒物

季度(月a

工艺加热炉排气筒(单台额定功率<14MW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

季度(月a

含卤代烃有机废气排气筒c

非甲烷总烃b

氯化氢、氟化氢、溴化氢d、氯气

季度

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半年

其他有机废气排气筒c

非甲烷总烃b

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半年

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硫化氢

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

半年

合成树脂生产设施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

其他废气污染物e

半年

合成树脂废水、废气焚烧设施排气筒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一氧化碳

其他废气污染物e

半年

二噁英类f

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g

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

自动监测

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铬、锡、锑、铜、锰及其化合物)

二噁英类

注 1: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取自动监测。注 2: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标准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 3:对于多个乙烯裂解炉(工艺加热炉),仅需选择炉膛温度最高的裂解炉排气筒进行自动监测。

注:

a若燃料为净化后干气、瓦斯气、天然气或甲烷氢,则按季度监测,若采用其他燃料,则在使用期间按月监测,特殊时段时应加密监测频次。

b非甲烷总烃有去除效率要求的,应同时监测污染治理设施进口。

c有机废气排放口排气中若含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或氮氧化物,须按月进行监测。

d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e指附录D中列举的其他废气污染物。

f适用于废水、废气中含有卤素的情况。

g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监测的其他要求按GB 18484执行。

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设置、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3执行。

3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企业边界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a、苯、甲苯、二甲苯b、氨、硫化氢、臭气浓度

季度

苯并(a)b

泵、压缩机、阀门、开口阀或开口管线、气体/蒸气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

挥发性有机物

季度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

挥发性有机物

半年

注 1: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泄漏检测,若同一密封点连续三个周期检测无泄漏情况,则检测周期可延长一倍,但在后续监测中该检测点位一旦检测出现泄漏情况,则监测频次按原规定执行。

注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以及原料工艺等确定是否监测GB 14554中的其他恶臭污染物。

注 3: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的其他要求按HJ 733及其他国家挥发性有机物管理规定执行。

注:a适用于生产装置的原料、排气中含卤代烃的情况。

b对于仅含有合成树脂生产装置的排污单位,可不监测二甲苯、苯并(a)芘。

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机泵电机、空冷电机、压缩电机、风机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夜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 应提高监测频次。

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1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水、土壤、环境空气质量开展监测。可按照HJ 664HJ/T 55HJ/T 164HJ/T 166HJ/T 194中相关规定设置环境空气、地下水、土壤监测点位,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T 91HJ 442中相关规定设置周边地表水、海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可参照表4执行。

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

企业类型

类别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石油化学工业

环境空气a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b、苯、甲苯、二甲苯、氨、硫化氢

半年

苯并(a)芘、废气有机特征污染物等

地表水

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石油类、硫化物、氟化物、挥发酚、总钒、总铜、总锌、总氰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总铬、六价铬

季度

苯并(a)芘、烷基汞、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等

地下水

pH值、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石油类、硫化物、氟化物、挥发酚、总钒、总铜、总锌、总氰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苯并(a)芘、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烷基汞、总铬、六价铬、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等

海水

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石油类、硫化物、氟化物、挥发酚、总钒、总铜、总锌、总氰化物、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总铬、六价铬

半年

苯并(a)芘、烷基汞、废水有机特征污染物等

土壤

pH值、硫化物、苯并(a)芘、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烷基汞、总铬、六价铬等

合成树脂工业

环境空气a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苯、甲苯、氨、硫化氢

半年

其他废气污染物c

地表水

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总铬、六价铬

季度

烷基汞、其他废水污染物d

地下水

pH值、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烷基汞、总铬、六价铬、其他废水污染物d

海水

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总有机碳、可吸附有机卤化物、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总铬、六价铬

半年

烷基汞、其他废水污染物d

土壤

pH值、总铅、总镉、总砷、总镍、总汞、烷基汞、总铬、六价铬

注:a每次连测3天。

b适用于生产装置的原料、排气中含卤代烃的情况。

c指附录D中列举的其他废气污染物。

d指附录C中列举的其他废水污染物。

5其他要求

5.1除表1~表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1.1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3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1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 定实际排放的,在相关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 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 819执行。

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 819执行。

公司

(SCT)是经国家认可委认可,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质和计量认证CMA资质,已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认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检测服务及绿色解决方案的综合性第三方检测公司,专业提供工厂委托环境监测服务,出具 报告(CMA报告)满足排污许可证制度工厂自行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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