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氮肥厂自行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制定

1废水排放监测

所有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其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1执行。

1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

自动监测

总氮

日(自动监测a

悬浮物、总磷b

石油类、硫化物c、氰化物c、挥发酚c

季度

雨水排放口

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

d

注: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物指标,须采用自动监测。

a待总氮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须采取自动监测。

b总磷实施总量控制的区域,总磷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

c以天然气为原料的排污单位硫化物、氰化物、挥发酚的监测频次按年执行。

d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2废气排放监测

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各生产工序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按表2执行。

2有组织废气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生产工序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合成氨

以煤为原料

备煤

含尘废气排气筒

颗粒物

半年

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

原料气制备

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自动监测

汞及其化合物a

半年

烟气黑度

造气废水沉淀池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酚类、氰化氢

季度

苯并(a)芘

半年

造气炉放空管

颗粒物、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苯并(a)芘

放空期间

原料气净化

脱碳气提塔排气筒

氨、硫化氢、非甲烷总烃

季度

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

原料气制备

磨煤及干燥系统排气筒

颗粒物、氮氧化物

季度

煤粉输送及加压进料系统粉煤仓排气筒

颗粒物

季度

甲醇b、硫化氢b

原料气净化

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排气筒

甲醇、硫化氢

季度

硫回收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硫酸雾c

半年

水煤浆气

原料气净

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排气筒

甲醇、硫化氢

季度

流床

气化工艺

硫回收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硫酸雾c

半年

碎煤固定床加压气化工

原料气净化

酸性气体脱除设施排气

甲醇、非甲烷总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季度

硫回收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硫酸雾c

半年

以天然气为原

蒸汽转化法

原料气制备

一段转化炉排气筒

颗粒物、氮氧化物

季度

以焦炉气为原

部分转化法

原料气制备

脱硫再生槽废气排气筒

硫化氢、氨

一段转化炉排气筒

颗粒物、氮氧化物

季度

以油为原料

重油部分氧化法

原料气净化

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排气筒

甲醇、硫化氢

季度

硫回收尾气排气筒

二氧化硫

自动监测

硫酸雾c

半年

尿素

放空气洗涤塔(或吸收塔)排气筒

季度

造粒塔或造粒机排气筒

颗粒物、氨、甲醛d

季度

包装机排气筒

颗粒物

硝酸铵

造粒塔排气筒

颗粒物、氨

季度

包装机排气筒

颗粒物

污水处理环保设施

污水处理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排气筒

硫化氢、氨、酚类e

半年

非甲烷总烃e

季度

注: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标准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造气炉放空管除外。氮肥工业造粒塔尾气排气筒若无法进行废气流量监测,可采用物料衡算估算污染物排放量。

a采用三废混燃系统时,应监测汞及其化合物。

b干煤粉气流床气化装置煤粉输送载气采用来自低温甲醇洗脱硫脱碳设施的二氧化碳气时,应测定硫化氢、甲醇。

c适用于硫回收生产硫酸的排污单位。

d造粒过程使用甲醛时,应监测甲醛。

e采用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排污单位须监测酚类和非甲烷总烃。

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

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按表3执行。

3无组织废气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厂界

氨、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硫化氢a

季度

颗粒物a、甲醇b、苯并(a)芘c、酚类c

注:a以天然气为原料和燃料的排污单位可不监测硫化氢和颗粒物。

b副产甲醇或采用低温甲醇洗工艺的排污单位应监测甲醇。

c采用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排污单位,应监测酚类、苯并(a)芘。

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 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破碎设备、筛分设备、风机、空压机、各类压缩机、水泵等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

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夜间监测,监测指标为等效连续A声级。周边有敏感点的,应增加敏感点位噪声监测。

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4.1其他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1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水、空气环境质量开展监测。可 参照HJ 2.2HJ/T 2.3HJ/T 91HJ /T 194HJ 442中相关规定设置地表水、海水监测断面及环境空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频次按表4执行。环境空气监测时间应与厂界周边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时间同步。

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目标环境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地表水

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氰化物、挥发酚、硫化物

季度

海水

pH值、化学需氧量、溶解氧、总氮、总磷、活性磷酸盐、无机氮、石油类、氰化物、挥发酚、硫化物

半年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颗粒物、苯并(a)芘a、氨

半年

注:a采用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排污单位应监测环境空气中的苯并(a)芘。

5其他要求

5.1除表1~3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1.1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3HJ 819确定监测频次。

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1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 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需求按照HJ 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5.3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按照HJ 819执行。

5.4监测方案的描述、变更按照HJ 819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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