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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环保验收监测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环保验收监测内容

1 环保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

通过对各类污染物排放及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的监测,说明环境保护设施调试运行效果,监测内容如下:

a)环保设施处理效率监测

1) 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对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有要求的,应进行去除效率的监测,不具备监测条件的,需在验收监测报告中说明原因。

2) 有组织排放废气﹝涂装生产单元喷涂、电泳、烘干、柴油发动机出厂检测试验、燃煤(油)工业炉窑等废气﹞处理设施去除效率的监测(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分别布设监测点位)。

3) 污水处理设施及各处理单元(涂装车间转化膜处理生产设施含一类污染物废水排放口、废水总排放口等)处理效率的监测(废水处理设施进出口及各处理单元进出口分别布设监测点位)。

4) 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5) 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处理效率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同样设施总数大于 5 个且小于 20 个的, 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 50%;同样设施总数大于等于20 个的,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 30%。

b)污染物排放监测

1) 车间或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厂区废水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有排水时)污染物排放监测;

2) 有组织排放废气监测,厂界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

3) 厂界环境噪声监测;

4) 固体废物监测。

c)“以新带老”监测: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对“以新带老”改造工程开展监测。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环保设施调式运行效果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见表1~表4。其中,有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废水监测应满足GB/T 16157、HJ/T 55、HJ/T 91、HJ/T 92、HJ/T 397、HJ 493、HJ 494、HJ 495、HJ 733 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验收监测点位统一使用如下标识符:废水★、无组织排放废气○、有组织排放废气◎、厂界环境噪声▲、固体废物■。

1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建设项目废气验收监测内容、监测频次一览表

监测点位

监测污染因子

监测频次

生产单元

生产工艺

一、发动机零件

机械加工

干式机械加工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3/天,监测不少于2

湿式机械加工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a

锻造

预处理(清理)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粉末冶金

制粉、成形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浸油、熔渗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a

热处理

表面热处理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a

化学热处理废气排放口

氨、氰化氢、氯化氢、硫酸雾等b

预处理

机械预处理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化学预处理c废气排放口

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等b

电镀

电镀废气排放口

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氟化物e

涂装

喷涂d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a

烘干废气排放口

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a

打磨、调漆等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a

厂界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a

二、挂车零件

下料

钢材下料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3/天,监测不少于2

机械加工

干式机械加工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湿式机械加工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

热处理

表面热处理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

化学热处理废气排放口

氨、氰化氢、氯化氢、硫酸雾等a

预处理

机械预处理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化学预处理b废气排放口

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等a

涂装

喷涂前准备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喷涂c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

烘干废气排放口

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

打磨、调漆、点补等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厂界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 次/天,监测不少于2 天,同步记录气象参数

三、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1、变速箱、车桥、车轮总成类及货箱

下料

中厚板下料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3 次/天,监测不少于 2 天

机械加工

干式机械加工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湿式机械加工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

锻造

预处理(清理)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焊接

弧焊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热处理

表面热处理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

化学热处理废气排放口

氨、氰化氢、氯化氢、硫酸雾等a

预处理

机械预处理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化学预处理b废气排放口

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等a

电镀

电镀废气排放口

氯化氢、铬酸雾、硫酸雾、氮氧化物、氰化氢、氟化物e

涂装

喷涂前准备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喷涂c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

烘干废气排放口

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

打磨、调漆、点补等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厂界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 次/天,监测不

少于2 天,同步记录气象参数

2、车身树脂类零件(保险杠、翼子板等)参见汽车车身与挂车生产企业要求

3、座椅、内饰等其他零部件

树脂纤维加工

高分子材料加工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

3/天,监测不少于2

纤维成形加工废气排放口

挥发性有机物

织物、皮革加工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

涂装

喷涂c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

烘干废气排放口

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

打磨、调漆、点补等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厂界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 次/天,监测不少于2 天,同步记录气象参数

注:合成树脂工艺废气排放执行GB31572,待合成树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定。

a本标准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TOCNMOC监测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bGB 16297GB 14554所列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及频次,待汽车制造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c适用于有酸洗工序的化学预处理。

d污染治理工艺为水旋、文丘里、水帘等时,监测污染因子为颗粒物;污染治理工艺为吸附+热力焚烧/催化燃烧等时,监测污染因子为甲苯、二甲苯、挥发性有机物。

e电镀工艺废气排放执行GB21900,待电镀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2汽车制造企业工业炉窑及公用单元建设项目废气验收监测内容、监测频次一览表

监测点位

监测污染因子

监测频次

生产单元

生产工艺

工业炉窑

燃气工业炉窑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3/天,监测不少于2

燃煤(油)工业炉窑废气排放口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锅炉a

燃煤锅炉废气排放口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及其化合物、烟气黑度

燃油(气)锅炉废气排放口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

公用系统

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排放口

臭气浓度、氨、硫化氢b

厂界

臭气浓度、氨、硫化氢b

4/天,监测不少于2天,同步记录气 象参数

a不适用于HJ/T 255的锅炉按本表格执行。

bGB 16297GB 14554所列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及频次,待汽车制造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3 零部件及配件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废水验收监测内容、监测频次一览表

监测点位

监测污染因子

监测频次

涂装车间转化膜(含镍、铬)处理生产单元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总镍、六价铬、总铬、流量

4/天,监测不少于2

生产废水总排放口(使用油性漆的企业)

pH、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a、石油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氟化物bd、氰化物cd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铜d、总锌d、总铁d、总铝d、总氮d、总磷d、流量

生产废水总排放口(无喷涂工序的企业)

pH、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石油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氟化物d、氰化物d、总铜d、总锌d、总铁d、总铝d、总氮d、总磷d、流量

生活污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氨氮、磷酸盐

雨水排放口

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注:合成树脂工艺废水执行GB31572,待合成树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a待汽车制造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监测项目磷酸盐调整为总磷。

b适用于锆化或硅烷转化膜处理生产单元。

c适用于渗碳热处理生产单元。

d适用于电镀工艺。待电镀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4汽车制造企业建设项目厂界噪声验收监测内容、监测频次一览表

监测点位

监测污染因子

监测频次

厂界

等效连续A声级

至少监测2天,每天昼、夜各1次。

注:厂界环境噪声布点原则按照GB 12348HJ 819执行。

2 环境质量监测

环境质量影响监测主要针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关注的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环境质量,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土壤环境等的监测,如有新增的环境敏感目标也应纳入监测范围。验收监测时环境质量监测因子、监测点位、监测频次要求见表5。

5 汽车制造业建设项目验收环境质量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一览表

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因子

监测频次

环境空气

敏感目标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总悬浮颗粒物(TSP)、其他特征污染物a

至少监测2天,采样时间按GB3095执行。

地表水

敏感目标

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磷酸盐、总氮、石油类、其他特征污染物a

至少监测2天,不少于2/天(受潮汐影响监测断面,涨退潮各1次)。

地下水

敏感目标

pH、总硬度、耗氧量、氨氮、氯化物、硫酸盐、石油类、总锌、总镍、其他特征污染物a

至少监测2天,不少于2/天。同时记录地下水水位及井深。

声环境

敏感目标

等效连续A声级

至少监测2天,昼夜各1次。

土壤

敏感目标

特征污染物a

至少布设3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至少采一个样。

1:环境质量监测应满足GB 17378HJ/T 91HJ/T 164HJ/T 166HJ/T 194HJ 442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2:验收监测点位统一使用如下标识符:环境水质☆、环境空气○、敏感点噪声△。

a特征污染物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地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环保验收监测机构

(SCT)是经国家认可委认可,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资质和计量认证CMA资质,已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认可,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检测服务及绿色解决方案的综合性第三方检测公司,专业提供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环保验收监测服务,出具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企业环保验收监测报告(CMA报告)满足环保部门环保验收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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