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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限期整改有关事项的通知》编制说明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完成 2020 年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我部印发了《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 〔2019〕939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 4 月底以前完成 2019 年底前发证登记的 33 个行业清理整顿,9 月底前完成 2020 年发证登记工作,对于暂不具备发证条件,通过整改可以满足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整改通知书),确保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任务。
对暂不具备发证条件的排污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是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做出的一项改革措施,本着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的精神,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将游离在生态环境监管之外的违法违规排污单位纳入管理范围,有效督促帮扶排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做到依法持证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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