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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促进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部20204月下达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修订GB 16171-2012)制修订工作任务。项目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担,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炼焦行业协会、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应急保障中心、陕西省环境调查评估中心参加。

1.2工作过程

20204月底,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接受任务后,成立编制组,召开启动会, 明确主要任务。

20205~6月,编制组对行业发展现状开展系统资料调研。期间,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两次组织召开会议,就重点问题开展讨论,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

20207~8月,编制组对不同地区代表性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同时,通过发函的方式调研了典型企业排放管理现状并对现行标准征求了修订意见。

20208月底,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会议提出,标准修订应严格按照大气部分重点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的管控思路开展工作。

20209月底,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论证现场监测研究方案。

202010~20211月,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典型企业监测、文献调研等方式,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及其他相关内容开展研究工作。

20212月初,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组织召开研讨会,会议认为标准修订工作已具备开题条件,要求尽快完成开题论证报告并召开开题论证会。

20213月初,组织召开开题论证会,通过开题论证,建议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选取企业的代表性,并重点关注调整内容的环境管理需求和数据支撑。

20213~4月,编制组进一步选取代表性企业开展针对性监测调研工作。

20215月初,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组织召开会议,听取阶段性工作进展,要求尽快完善标准文本和编制说明并召开专家咨询会。

20216月,组织召开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审查通过《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行业概况

2.1行业在我国的发展概况

截至2020年底,全国焦炭产能约6.34亿吨,其中常规焦炉产能5.44亿吨,半焦(兰炭)产能7618万吨,热回收焦炉产能1441万吨。2019年全国焦炭产量4.71亿吨,2020年与之持平。其中钢铁联合企业焦炭产量为11414万吨(占焦炭产量的24%),其他独立焦化企业焦炭产量35712万吨(占焦炭产量的76%)。按炉型分类,常规焦炉产量4.18亿吨(占焦炭产量的88.7%),热回收焦炉产量800万吨(占焦炭产量的1.7%),半焦(兰炭)产量4500万吨(占焦炭产量的9.6%)。

我国的焦炭产能主要分布在山西、河北、山东、陕西、内蒙古等省份,其中山西省焦炭产能约1.33亿吨,河北省焦炭产能约8601万吨,山东、陕西、内蒙古等省区产能约5000万吨。常规焦炉主要集中在山西、河北、山东、内蒙古、辽宁、河南等省区,6省区产能约占全国产能59%;半焦(兰炭)炭化炉主要集中在陕西、内蒙古、宁夏及新疆等省区, 其中陕西省占全国半焦(兰炭)产能62.6%;热回收焦炉主要集中在山西、山东等省区, 其中山西省占全国热回收焦炉产能63.2%。目前,全国焦化企业共557家,其中重点地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249家,非重点地区308家。

我国炼焦企业的常规焦炉基本上是2003年以后建成投产的,占总产能的80%左右。“十二五”期间,我国加大了淘汰落后焦炭产能力度,全国共淘汰落后产能8016万吨(土焦全部淘汰);新建常规焦炉175座,其中炭化室高度大于6米的顶装焦炉和大于5.5米捣固焦炉166座,产能10542万吨。“十三五”期间,进一步加大了淘汰力度,部分省市出台淘汰炭化室高4.3米焦炉政策。截至2019年底,我国正在运行的炭化室高7.63米及以上焦炉20余座,7米及以上顶装焦炉50余座,6.25米及以上捣固焦炉20余座,4.3米及以下焦炉700余座并且产能占比36.7%

2.2行业在全球的发展概况

炼焦化学工业是重要的煤炭能源转换产业,其产品焦炭主要供应钢铁工业,焦炉煤气、煤焦油、粗苯等是重要气体燃料和化工原料。2019年,全球焦炭产量6.83亿吨,产量1千万吨以上的包括亚洲5.64亿吨、俄罗斯及独联体4.13千万吨、欧洲3.73千万吨、北美1.57千万吨、拉丁美洲1.39千万吨。以主要国家来看,产量1千万吨以上的国家包括中国4.71亿吨、日本3.27千万吨、印度3.03千万吨、俄罗斯2.68千万吨、韩国1.77千万吨、乌克兰1.23千万吨、美国1.18千万吨。2013~2019年,中国焦炭产量均居全球首位, 占比接近70%

3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3.1国家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3.1.1国家相关要求

20213月,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协同控制,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下降10%,有效遏制O3浓度增长趋势,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0%以上。

20186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提出:开展焦化行业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 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3.1.2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20197月,生态环境部联合4部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提出,重点区域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具备条件的焦化企业实施干熄焦改造,在保证安全生产前提下,重点区域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焦化行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规定安装和运行自动监控设施。

20194月,生态环境部联合5部委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提出,钢铁联合企业焦化工序也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包含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以及运输过程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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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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