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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炼焦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炼焦化学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及其投产后大气 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22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14669空气质量 氨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4678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37186气体分析 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分析法

HJ/T 28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氰化氢的测定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HJ/T 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57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38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90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可溶物的测定 索氏提取-重量法

HJ 69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36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7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

HJ 956环境空气 苯并[a]芘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1076环境空气 氨、甲胺、二甲胺和三甲胺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1131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39号)

《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监测函〔202090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炼焦化学工业coke chemical industry

炼焦煤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包括常规焦炉、热回收焦炉、半焦(兰炭)炭化炉三种炼焦炉型。

3.2

常规焦炉conventional coke oven

炭化室、燃烧室分设,炼焦煤隔绝空气间接加热,干馏成焦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化学产品回收的生产装置。装煤方式分顶装和捣固侧装。

3.3

热回收焦炉thermal-recovery coke oven

焦炉炭化室微负压操作,机械化捣固、装煤、推焦,回收利用烟气余热的焦炭生产装置。焦炉结构形式分立式和卧式。

3.4

半焦(兰炭)炭化炉semi-coke oven

将原料煤中低温干馏成半焦(兰炭)和荒煤气,并设有煤气净化的生产装置。加热方式分内热式和外热式。本标准简称为“半焦炉”。

3.5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k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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