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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2516-201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投影仪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投影仪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投影仪。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943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 9254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4857 演播室数字电视编码参数规范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313-2001 声学 信息技术设备和通信设备空气噪声的测量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GY/T 155 高清晰度电视节目制作及交换用视频参数值

      HJ 2501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电线电缆

      HJ/T 238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充电电池

      HJ/T 239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干电池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投影仪 projector

设计功能以电子的图像信息控制光源,通过光学把图像放大投影到屏幕上的,由公共电网供电的显示设备。

3.2 工作状态 active mode

      产品连接到供电电源上并形成图像和/或声音。

3.3 待机状态 passive standby mode

      产品连接到供电电源上且既不产生声音,也不产生图像,使用者可以使用直接或间接信号,例如使用遥控器,将产品转换到工作状态。

3.4 工作模式能耗 active mode energy

产品按照本标准附录A所规定测试方法和计算方法得出的能源消耗量,单位为流明每瓦(lm/W)。

3.5 能效指数 energy efficiency

      在工作模式下,投影仪的光输出与整机消耗功率的比值,用 Eff 表示。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产品安全性能应符合 GB 4943 的要求;产品电磁兼容性能应符合 GB 9254 和 GB 17625.1 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环境保护设计要求

5.1.1 易于拆解设计

5.1.1.1 产品应采用可拆解设计。

5.1.1.2 灯泡应易与产品分离。

5.1.2 易于回收设计

      质量超过 25g,或平面表面积超过 200mm2 的塑料部件应使用单一类型的聚合物或者共混聚合物,应按照 GB/T 16288 的要求进行标记。

5.1.3 零部件中有害物质要求

5.1.3.1 外壳、框体部件中除紧邻加热或成像组件的塑料零件外,塑料零部件中不得使用含氯、含溴的聚合物,不得添加含有有机氯化合物、有机溴化合物的阻燃剂。

5.1.3.2 产品中除电线电缆外,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部件中不得添加附录 B 中列出的邻苯二甲酸酯作为增塑剂。

5.1.3.3 塑料部件中的短链氯化石蜡(SCCPs)含量不得超过该塑料部件总量的 0.1%(质量分数)。 

5.1.3.4 产品部件中不得使用三丁基锡(TBT)和三苯基锡(TPT)。

5.1.3.5 电线电缆应符合 HJ 2501 的要求。

5.1.3.6 产品塑料部件、金属部件、电子器件、焊锡、涂层中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聚溴联苯(PBBs)、聚溴联苯醚(PBDEs)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应符合GB/T 26572规定的限量要求。

5.1.3.7 产品每一个灯的汞含量不得超过4mg。

5.1.3.8 产品中自带的充电电池应符合HJ/T 238的要求,干电池应符合HJ/T 239的要求。 

5.2 产品生产阶段要求

不得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1,1,1-三氯乙烷(C2H3Cl3),三氯乙烯(C2HCl3)、二氯乙烷 (CH3CHCl2),二氯甲烷(CH2Cl2)、三氯甲烷(CHCl3)、四氯化碳(CCl4)、溴丙烷(C3H7Br) 等物质作为清洁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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