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台式微型计算机(含一体式台式微型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及显示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0943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21520 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8380 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9813 微型计算机通用规范
GB/T 18313 声学信息技术设备和通信设备空气噪声的测量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志
GB/T 18455 包装回收标志
GB/T 26572 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
HJ/T 238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充电电池
HJ/T 239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干电池
3 术语和定义
GB/T 9813 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微型计算机 microcomputer
在微型机硬件系统的基础上,配置必要的外围设备和系统软件构成的实体。
3.2 显示器 liquid crystal display device
通常也被称为监视器。计算机的I/O设备,即输入输出设备。
3.3 网络计算机 thin client
一种连接到远程计算资源以获取主要功能并具有独立供电功能的计算机。主要计算(例如,程序执行,数据存储,互动与其他互联网资源等)由远程计算资源提供。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安全性能、电磁兼容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3 产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清洁生产。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环境保护设计要求
5.1.1 易于回收设计
5.1.1.1 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部件应使用单聚物或者共聚物。
5.1.1.2 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部件所使用的单聚物或共聚物的种类不应超过 4 类,且易于拆解。
5.1.1.3 除显示器的光导纤维、光学单元外,质量大于 25g,且昀大平面的表面积超过 200mm2的塑料零件应按照GB/T 16288 的要求进行标示。
5.1.1.4 台式微型计算机(不含一体式台式微型计算机)的光驱、硬盘、主存储器应可以进行升级、产品应具有扩展槽。
5.1.1.5 除无线设备、电源适配器的外壳外,产品可使用一般工具进行拆解。印刷电路板、光驱等部件应可以从底座、外壳及其他组件上分离。
5.1.1.6 便携式计算机和平板式微型计算机产品的可再生利用率不得小于 80%,其他产品的可再生利用率不得小于85%。
5.1.2 零部件中有害物质要求
5.1.2.1 产品中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零件不得使用短链氯化石蜡(SCCPs)、六溴环十二烷(HBCDD)、中链氯化石蜡(MCCP)(对 MCCP 的要求 2015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
5.1.2.2 计算机主板所使用基材中不得使用六溴环十二烷(HBCDD)。
5.1.2.3 质量大于 25g 的塑料部件中不得使用附录 A 中列出的邻苯二甲酸酯作为增塑剂。
5.1.2.4 产品外壳、键盘及各类按键、鼠标外壳,触摸板以及外接电源线中苯并(a)芘的含量不得超过20 mg/kg,且附录 B 中所列的 16 项多环芳烃(PAHs)总含量不得超过 200 mg/kg。
5.1.2.5 显示器的背光灯中汞的含量应小于 3mg。
5.1.2.6 产品中自带的电池应符合 HJ/T 238 或 HJ/T 239 标准的要求。
5.2 产品生产阶段要求
5.2.1 不得使用氢氟氯化碳(HCFCs)、1,1,1-三氯乙烷(C2H3Cl3),三氯乙烯(C2HCl3)、二氯乙烷(CH3CHCl2),二氯甲烷(CH2Cl2)、三氯甲烷(CHCl3)、四氯化碳(CCl4)、溴丙烷(C3H7Br) 等物质作为清洁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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