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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413-2007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再生鼓粉盒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再生鼓粉盒类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单色和彩色激光打印机、复印机及多功能一体机用再生鼓粉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44 塑料及树脂缩写代号

GB/T 5748-1985 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T 13963 复印机术语

GB/T 14670-1993 空气质量苯乙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6288 塑料制品的标识和标志

GB/T 1648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

GB/T 18883-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SJ/T 11363 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ISO/IEC 19752-2004 单色黑白静电成像打印机和含有打印机单元的多功能机的鼓粉盒页产量的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再生鼓粉盒Remanufactured Toner Cartridge

对原有鼓粉盒进行清洗、修理或更换损坏零部件,经过再组装、填充后,可用来替换原装鼓粉盒使用的鼓粉盒。

本标准其他的术语及定义采用GB/ T 13963中相关规定。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产品的质量标准的要求。

4.2 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5 技术内容

5.1再生鼓粉盒的要求

5.1.1 再利用

灌粉前,除感光鼓等直接影响到打印质量的部件外,回收再利用的零部件应占原件质量的 75% 以上。

5.1.2 新增部件的要求

a) 新增加的零部件应满足SJ/ T 11363的要求,同时不能使用含有聚氯乙烯的塑料;

b) 重量大于25 g或表面积大于200 mm2的塑料零部件应按照GB/T 16288的要求进行标识;

c) 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含有氟氯化碳 (CFCs)、氢氟氯化碳 (HCFCs)、1,1,1-三氯乙烷(1,1,1-trichioroethane)和四氯化碳 (CCl4)的溶剂。

5.1.3 使用可靠性

a)再生鼓粉盒应密封良好,防止在工作和存放期间墨粉发生泄漏;

b) 新增加的零部件应提供满足GB/T 16483的要求的物料安全数据清单(MSDS)。

5.1.4 标识

a)除去鼓粉盒原有标签;

b)在再生鼓粉盒和外包装上要有明显区别于原标记的新标记,明确标明再生字样。

5.1.5 回收与处理

a)企业应建立再生鼓粉盒使用后的回收系统,使用过的鼓粉盒需由生产企业回收,用于再加工和循环利用;

b)因为技术原因不能满足使用的零部件,允许生产企业使用满足相关标准的代替材料,并对原鼓粉盒替换下来的材料进行处理;

c)回收的方式及回收点应在说明书中说明;

d) 企业应将残余的墨粉进行回收利用或放进密闭的容器进行焚烧处理。

5.1.6 包装

a)包装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ⅰ.不使用聚氯乙烯;

ⅱ. 铅、镉、汞、六价铬等重金属总体积分数应不大于100×10-6

b) 包装材料应是可回收的材料。

c)包装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 (HCFCs)、1,1,1-三氯乙烷(1,1,1-trichioroethane)和四氯化碳 (CCl4)溶剂。
d) 包装材料应根据GB/T 16288进行标识。

5.2 墨粉的要求

5.2.1墨粉中不得使用含有铅(Pb)、汞 (Hg)、镉 (Cd)、镍 (Ni)、六价铬 (Cr6+)的组分。

5.2.2 墨粉中不得含有能分解出附录A中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5.2.3 墨粉中不得含有附录B中所表明的危险物质的组成成分。

5.2.4墨粉的污染物致突变性检测试验(AMES)结果为阴性。

5.3 再生鼓粉盒在工作状态时产生的有害化学物质应不大于表1中列出的数值。

表1 有害化学物质的限量要求

挥发物

单色/(mg/ h)

彩色/(mg/ h)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

10

18

0.05

0.05

苯乙烯

1.0

1.8

粉尘

4.0

4.0

5.4 公开资料、操作及维护说明书

a)产品资料或包装印刷上应明确地说明再生鼓粉盒是可回收的;

b)产品资料应向用户提供清晰适当的再生鼓粉盒的处置建议;

c)产品资料应指明再生鼓粉盒不能被强制性打开,如果由于操作不当造成墨粉的泄漏,应防止吸入和与皮肤的接触,同时应包含有皮肤接触墨粉的意外发生时如何应对的信息;

d) 产品资料内容中应强调再生鼓粉盒的存放必须要远离儿童。

更多标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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