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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44/2208-201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 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 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GB 18918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 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 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 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 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rural 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existing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new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5

水体环境功能water environmental function

相关区划文件确定水体具备GB 3838GB 3097的功能类别。

3.6

尾水利用treated sewage reuse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或要求后用于农田施肥或灌溉、渔业用水等行为。

4一般要求

4.1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和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

4.2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强化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在污水收集时,具备条件的农村地区应实施雨污分流。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尾水进行综合利用。

4.3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4.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泥应合理处置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202071日起执行本标准。

5.2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

5.2.1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执行表1中的一级标准。

5.2.2处理规模20 m3/d及以上的设施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执行表1中的二级标准。

5.2.3处理规模小于20 m3/d的设施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执行表1中的三级标准。

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单位:mg/L(pH值除外)

序号

控制项目名称

限值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1

pH值(无量纲)

69

2

悬浮物

20

30

50

3

化学需氧量

60

70

100

4

氨氮

815

15

25

5

动植物油

3

5

6

总磷③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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