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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意见》(粤办发〔201817)、《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0)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主管、用于支持全省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央和省部署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落实。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提前谋划,储备项目。树立谋事为先的理念,科学合理谋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做实项目前期研究论证,提前入库储备项目,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紧密衔接。

()权责分明,分级管理。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入库、实施跟踪、考评等实行全过程管理。(流程图见附件1)

()绩效优先,目标明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审核和监控,并将绩效管理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依法公开,强化监督。健全监管机制,全面推行信息公开,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保障专项资金阳光透明运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对审批权限下放市级的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承担指导和监管责任。包括:负责省级项目库管理,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情况跟踪监管、绩效管理及信息公开,负责省级保留审批权限的专项资金项目考评。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部门承担审批权限下放市级的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绩效目标监控、任务清单实施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省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的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包括:负责市级项目库管理,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分配、预算执行,组织项目实施及项目考评等工作,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省级监督检查。

第六条项目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承担直接责任。严格执行预算、实施项目,及时申请项目考评,接受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分省、市两级,分别由省市生态环境部门通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息系统”)建设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推送至同级财政预算系统项目库,且不得安排专项资金。

第八条专项资金项目应按照审批权限分类组织入库。其中下放市级审批权限的,应提出有关政策、资金用途、扶持对象和范围、初步绩效目标和工作任务等总体要求,提前通知和指导各市组织项目入市级项目库;保留省级审批权限的,应印发申报通(或指南)组织项目入省级项目库。项目库管理实施细则另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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