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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65-201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毛皮加工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6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 521 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

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94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

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毛皮加工fur making

指把从水貂、狐狸、貉子、兔、羊等动物体上剥下来的皮(即生皮),进行系统的化学和物理处理,制作成适合各种用途的成品毛皮的过程。从已鞣毛皮经过染色、整饰加工成成品毛皮也属于毛皮加工的范畴。

3.2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fur dressing and dyeing industry

指以生皮或已鞣毛皮为原料进行鞣制、染色的排污单位。

3.3

原料皮hides and skins

指毛皮加工企业加工毛皮所用的最初状态的皮料,包括成品毛皮之前的所有阶段的产品,如生皮、已鞣毛皮等。

3.4

含铬废水chromium-containing wastewater

指在铬鞣、铬复鞣、含铬染色等工序中产生的铬废液及相应的水洗工序废水。

3.5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或排放速率)和排放量。

3.6

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一般原则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要改正、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所属工业园区名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文号(备案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及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颗粒物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总铬总量指标(kg/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行业类别时,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填报“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C193)”中的“毛皮鞣制加工(C1931)”行业类别。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填报主要产品、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主要生产设施名称、主要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为选填项。

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见表1。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公共单元设施及设施参数见表2

1 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和工序、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生产线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工艺

工序

生产设施

设施参数

毛皮生产线

生皮至成品毛皮

生皮至已鞣毛皮

准备工段

浸水

划槽/转鼓

容积(m3

去肉

去肉机

转速(r/min

削匀

削匀机

转速(r/min

脱脂

划槽/转鼓

容积(m3

软化

划槽/转鼓

容积(m3

鞣制工段

浸酸

划槽/转鼓

容积(m3

鞣制

划槽/转鼓

容积(m3

已鞣毛皮至成品毛皮

湿整饰工段

削匀

削匀机

转速(r/min

复鞣

划槽/转鼓

容积(m3

脱脂

划槽/转鼓

容积(m3

染色

划槽/转鼓

容积(m3

加脂

划槽/转鼓

容积(m3

干整饰工段

剪毛

剪毛机

转速(r/min

喷浆、喷染

喷枪

喷出量(mL/min

涂饰(毛革)

喷涂机

速度(m/sec

移膜

覆膜机

速度(m/sec

烫毛

烫毛机

速度(m/sec


2 毛皮加工工业公共单元设施及设施参数表

主要单元

工艺设施

设施参数

公用单元

贮存系统

原料皮库

面积(m2/容(m3

化学品库

面积(m2

成品库

面积(m2

其他

其他

其他

污水处理站

处理能力(m3/ d

厂内实验室

面积(m2

其他

其他

4.3.3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产品名称

填写各生产单元的产品名称,如已鞣毛皮(水貂已鞣毛皮、狐狸已鞣毛皮、貉子已鞣毛皮、兔已鞣毛皮、羊已鞣毛皮、其他已鞣毛皮等)、成品毛皮(水貂成品毛皮、狐狸成品毛皮、貉子成品毛皮、兔成品毛皮、羊成品毛皮、其他成品毛皮等)。

4.3.5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毛皮加工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万张/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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