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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086-20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涂装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本标准不适用于《面向装备制造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工艺知识1部分:通用制造工艺分类》(GB/T 22124.1)界定的热喷涂工序,其自行监测参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或其他行业指南。

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配套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T 22124.1面向装备制造业产品全生命周期工艺知识 第1部分:通用制造工艺分类

HJ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HJ 66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 第21)

《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

3术语和定义

GB/T 22124.1HJ 819、《涂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涂装coating

采用合适的施工方法和工艺技术,将不同种类的涂料涂覆在物体表面并牢固附着于被涂物体的涂料成膜工艺。

包括涂料调配、机械预处理(抛丸、打磨、喷砂、喷丸、清理等)、化学预处理(溶剂擦洗、酸洗除锈、擦洗除锈和化学脱脂等)、转化膜处理(磷化、钝化、锆化、硅烷化、化学氧化等)、涂覆(含底漆、中涂、面漆、清漆、胶)、流平、固化成膜等生产环节的工序。

3.2

喷涂spraying coat

通过喷枪或雾化器,借助于压力、离心力、电场力等,将涂料施涂于被涂物表面的涂装方法。

3.3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4

直接排放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

间接排放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雨水排放口rainwater outlet

指直接或通过沟、渠或者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

5.1废水排放监测

5.1.1监测点位

有转化膜处理工序或其他特殊工序,且产生含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须在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所有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直接排入外环境的还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1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监测点位

单位性质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重点排污单位

流量、六价铬a、总铬a、总镍a

非重点排污单位

季度

废水总排放口

重点排污单位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自动监测

总氮、悬浮物、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季度

氟化物a、总锌a、总锰a、总铜a

季度

非重点排污单位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

季度

半年

生活污水排放口

重点排污单位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

自动监测

总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季度

非重点排污单位

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

季度

雨水排放口

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

b

注:本标准重点排污单位按环境要素实行分类管理,纳入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本表执行。

a根据原辅材料使用等实际生产情况,确定具体的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不产生的污染物,可不进行监测。

b雨水排放口有流动水排放时按月监测。若监测一年无异常情况,可放宽至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

5.2废气排放监测

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指标与频次

排污单位的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2执行。

2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生产工序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污单位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预处理

机械预处理抛丸、打磨、喷砂、喷丸、清理等废气排气筒

颗粒物

季度

半年

化学预处理(酸洗)废气排气筒a

氮氧化物、氯化氢、硫酸雾

季度

半年

生产工序

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

监测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

非重点排污单位

主要排放口

一般排放口

涂覆

水性涂料涂覆设施废气排气筒

颗粒物b、挥发性有机物c、特征污染物d

季度

半年

溶剂涂料涂覆(含溶剂擦洗)设施废气排气筒

挥发性有机物c

半年

颗粒物b、苯、甲苯、二甲苯、特征污染物d

季度

粉末涂料涂覆设施废气排气筒

颗粒物

季度

半年

混入化石燃料燃烧废气涂覆设施废气排气筒e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季度

半年

固化成膜

水性涂料(含胶)固化成膜设施废气排气筒

挥发性有机物c、特征污染物d

季度

半年

溶剂涂料(含胶)固化成膜设施废气排气筒

挥发性有机物c

半年

苯、甲苯、二甲苯、特征污染d

季度

粉末涂料固化成膜设施废气排气

挥发性有机物c

季度

半年

混入化石燃料燃烧废气固化成膜设施废气排气筒e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季度

半年

其他

点补、调漆等生产设施排气筒

挥发性有机物c

季度

半年

中间打磨生产设施废气排气筒

颗粒物

季度

半年

工艺加热炉生产设施排气筒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季度

半年

下料、加工、焊接等含尘废气排气筒

颗粒物

季度

半年

树脂纤维、塑料加工等有机废气排

气筒

挥发性有机物c

季度

半年

1: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结合项目工艺及产排污特点,选择项目所包含监测点位进行监测。

3:本标准重点排污单位按环境要素实行分类管理,纳入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按本表执行。

4:本标准主要排放口为相应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确定的主要排放口。

5: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含涂装工序工业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应当按期落实“国发〔201822号”关于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相关要求。

a根据所用原料及工艺特点,确定具体监测指标。

b适用于采用喷涂工艺等产生颗粒物污染物情况。

c挥发性有机物的表征物质按照所执行的排放标准确定。

本表中的监测频次适用于采用非甲烷总烃表征的情况。若以TVOC表征,监测频次为: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排放口为半年一次,重点排污单位的一般排放口和非重点排污单位为一年一次。

根据以下原则开展TVOC监测: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生产的产品或副产品,结合所执行的排放标准和有关环境管理中要求,筛选确定计入TVOC的物质;单项物质无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的,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所执行的排放标准中对非甲烷总烃和TVOC均提出限值要求的,应同时满足以上监测频次要求。

d根据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确定具体的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待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排放标准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e仅适用于排气筒混入传统化石燃料燃烧废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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