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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精神,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93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省条例”)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适用范围

根据省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鼓励和支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设施, 依法收集、贮存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 废铅酸蓄电池、废含汞荧光灯管等”,我厅现依法委托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在项目所在地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收集、贮存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危险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含汞荧光灯管等经营活动。

二、许可条件

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包括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但不包括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收集范围。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机动车维修和报废机

动车回收拆解行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废铅酸蓄电池、废含汞荧光灯管以及年产生危险废物量少于10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产生的危险废物。

(三)设施建设要求。收集、贮存设施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 境影响评价指南》等要求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施建设应符 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等标准要求明确拟收集的 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最大贮存量和最大收集转运量。废铅酸蓄电池 收集、贮存运营单位可以依托铅酸蓄电池电池销售网点、机动车4S店、维修网点等设立收集网点,收集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铅蓄电池。

(四)其他要求。

1.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或与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运输合同;

3.有符合国家或者我省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在厂区车辆出入口、贮存仓库等场所设置智能地磅、运输车辆识别、视频监控等物联网智能监控设施,视频监控数据存储能力不少于3个月。运输车辆须配备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装备,建成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转移全过程实时监控系统,具备对运输车辆和贮存场所的监控、跟踪、预警和数据分析等功能,并与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联网。

4.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管理制度;

2)内部管理制度;

3)人员培训制度及计划;

4)突发事故 应急救援措施;

5)污染控制措施;

6)监测制度。

三、初次申请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单位填写的《广东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

(三)许可条件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和附件3)。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四、办理程序

(一)受理(5个工作日内)。

申请领取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向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见附件1)和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2和附件3)。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并应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二)技术审查(10个工作日内,企业按审查意见整改的时间除外)

1.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受理的申请材料

(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编写技术审查意见,明确申请材料及贮存设施是否满足本通知要求及许可条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2.技术审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等的要求,重点审查申请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 形态、规模与其收集贮存设施、设备及收集贮存方式、能力的适应性;审查废物收集贮存设施、设备及包装运输方式实际情况与相关设计、环评、验收文件的相符性;审查与主体工程配套的辅助设施、公用工程及办公生活设施、配套环境保护工程等建设及变更情况;审查收集贮存的各类危险废物的形态、类别、数量及去向的合理性。技术审查意见应对照许可条件,逐一说明申请单位是否符合;对不符合的,说明理由。

(三)审批(10个工作日内)。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材料及技术审查意见,依法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颁发许可证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许可证,落款应为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并加盖所在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专用章。

(四)制作颁发许可证(5个工作日内)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作并颁发许可证。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一份,副本可为多份(见附件4

五、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延续

(一)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延续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单位填写的《广东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2.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

3.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情况的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件,所有证明材料所附的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六、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重新申请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初次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程序,重新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1.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2.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3.新建或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4.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初次申请应提交的材料相同。

七、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提交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和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变更的证明材料,并附原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申请报告应说明变更理由和需要变更的具体事项。

八、其他事项

(一)新、改、扩建项目初次申请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符合发证条件的,颁发有效期为一年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待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颁发有效期为三年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二)有效期为一年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待项目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申请延续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发证部门可视情况不组织现场技术审查。

附件:

1.广东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东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清单

3.广东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关证明材料要求

4.广东省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样式及相关内容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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