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水产品生产助剂和添加剂类及医药品类等化工类产品的排污单位,以及从事水产品罐头制造、以水产品及其加工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饲料的排污单位。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
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521废水排放规律代码(试行)
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60.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98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业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aquatic products processing industry
指以水生动植物为原料,通过物理、化学或生物等方法加工生产水产品冷冻品、鱼糜及鱼糜制品、干腌制品、海藻加工品、鱼油制品等水产品加工产品的排污单位。
3.2
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
3.3
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4
生产期production period
指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申报要求
4.1基本原则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未包括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并填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4.2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是否需整改、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农副食品加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经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环境敏感区(如总磷总氮控制区等)、是否位于工业园区、所属工业园区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备案编号)、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涉及的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等。
4.3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一般原则
应填报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工艺名称、生产设施名称、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及其他。以下“4.3.2-4.3.6”为必填项,“4.3.7” 为选填项。
4.3.2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及生产设施名称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填报内容见表1。水产品加工工业其他产品生产可参照表1填报。排污单位需要填报表1以外的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的,可在申报系统选择“其他”项进行填报。
表1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艺、生产设施及设施参数一览表
主要生产单元 |
主要工艺 |
生产设施 |
设施参数 |
单位 |
原料系统 |
卸货 |
原料仓、输运带 |
容积 |
m3 |
存储 |
保鲜仓 |
容积 |
m3 |
|
前处理系统 |
挑选分类 |
连续选别分级机 |
处理能力 |
t/h |
速杀、放血 |
血槽 |
容积 |
m3 |
|
去鳃、去鳞、去内脏、去壳 |
刨切机、脱壳机 |
处理能力 |
t/h |
|
清洗 |
清洗设备 |
流量 |
m3/ d |
|
烫漂 |
烫漂槽 |
容积 |
m3 |
|
冷却 |
冷却池 |
容积 |
m3 |
|
盐渍 |
盐渍池 |
容积 |
m3 |
|
切割、剖割、切碎 |
切割机 |
电机功率 |
W |
|
深加工系统 |
采肉、擂溃 |
采肉机、擂溃机 |
处理能力 |
t/h |
脱水、烘干、沥水风干 |
脱水机、烘干机 |
处理能力 |
t/h |
|
腌制 |
腌制罐 |
处理能力 |
t/h |
|
烤制 |
烤箱、烤炉 |
处理能力 |
t/h |
|
熏制(温熏法、冷熏法和热熏法) |
烟熏炉 |
处理能力 |
t/h |
|
油炸 |
油炸设备 |
处理能力 |
t/h |
|
蒸煮、罨蒸 |
蒸煮锅、罨蒸机 |
处理能力 |
t/h |
|
脱盐、盐析 |
脱盐清洗机 |
处理能力 |
t/h |
|
溶剂脱脂 |
脱脂机 |
处理能力 |
t/h |
|
压榨、粉碎 |
粉碎机 |
处理能力 |
t/h |
|
过滤、过筛、离心 |
过滤机 |
处理能力 |
t/h |
|
调和、调味 |
搅拌机 |
处理能力 |
t/h |
|
公用单元 |
制冷 |
制冷压缩机 |
制冷量 |
kW |
冷媒种类 |
/ |
|||
液氨等冷媒储罐 |
容积 |
m3 |
||
贮存 |
产品仓库 |
容积 |
m3 |
|
污水处理 |
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 |
处理能力 |
m3/ d |
|
固体废物暂存 |
固体废物暂存间 |
容积 |
m3 |
4.3.3生产设施编号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或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3.4产品名称
包括水产品冷冻品、鱼糜及鱼糜制品、水产品干腌制品、海藻加工品、鱼油制品、其他。
4.3.5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若无设计产能数据,以近三年实际产量均值计算。生产能力计量单位为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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