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业类别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适用技术规范 |
1 |
牲畜饲养031, 家禽饲养032 |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生猪养殖除外) |
/ |
无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生猪养殖除外) |
畜禽养殖行业 |
2 |
制糖业134 |
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者精制糖生产 |
其他﹡ |
/ |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
3 |
屠宰及肉类加工135 |
年屠宰生猪10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牛1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肉羊15万头及以上的,年屠宰禽类1000万只及以上的 |
年屠宰生猪2万头及以上10万头以 下的,年屠宰肉牛0.2万头及以上1 万头以下的,年屠宰肉羊2.5万头及 以上15万头以下的,年屠宰禽类100 万只及以上1000万只以下的,年加 工肉禽类2万吨及以上的 |
其他﹡ |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
4 |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
年加工能力15万吨玉米或者1.5万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加工能力1.5万吨及以上玉米、0.1万吨及以上薯类或豆类、4.5万吨及以上小麦的淀粉生产、年产能0.1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不含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
其他﹡ |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
序号 |
行业类别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适用技术规范 |
5 |
方便食品制造 143 |
/ |
米、面制品制造1431﹡,速冻食品制造1432﹡,方便面制造1433﹡,其他方便食品制造1439﹡,以上均 不含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其他﹡ |
食品制造工业--方便食品 |
6 |
其他食品制造 149 |
/ |
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1495﹡,不含手工制作、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其他﹡ |
食品与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 |
7 |
乳制品制造144 |
年加工20万吨及以上的(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年加工20万吨以下的(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食品制造工业--乳制品制造工业 |
8 |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
有发酵工艺的味精、柠檬酸、赖氨酸、酵母制造,年产2万吨及以上且有发酵工艺的酱油、食醋制造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9 |
酒的制造151 |
酒精制造1511,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5000千升及以上的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
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5000千升以下的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
其他﹡ |
酒、饮料制造工业 |
10 |
人造板制造202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胶合板制造2021 (年产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纤维板制造2022、刨花板制造2023、其他人造板制造2029(年产10万立方 米及以上的) |
其他﹡ |
人造板工业 |
11 |
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的、年使用20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有磷化表面处理工艺的 |
其他﹡ |
家具制造工业 |
序号 |
行业类别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适用技术规范 |
12 |
纸浆制造221 |
全部 |
/ |
/ |
造纸行业 |
13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 |
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11,其他原油制造2519,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 或者分装的 |
/ |
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石化工业 |
14 |
煤炭加工252 |
炼焦2521(焦炭生产) |
/ |
/ |
炼焦化学工业 |
15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 |
有机化学原料制造2614(乙烯、芳烃生产) |
/ |
/ |
石化工业 |
16 |
肥料制造262 |
氮肥制造2621(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氮肥制造2621(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化肥工业-氮肥 |
磷肥制造2622(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磷肥制造2622(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磷肥、钾肥、复温钾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 (其他) |
||
17 |
农药制造263 |
化学农药制造2631(包含农药中间体,不含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化学农药制造2631(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 |
/ |
农药制造工业 |
18 |
合成材料制造 265 |
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2651 (聚氯乙烯生产) |
/ |
/ |
聚氯乙烯工业 |
19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301 |
水泥(熟料)制造 |
水泥粉磨站 |
/ |
水泥工业 |
20 |
玻璃制造304 |
平板玻璃制造3041 |
/ |
/ |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 |
21 |
陶瓷制品制造 307 |
卫生陶瓷制品制造3072(年产150万件及以上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4(年产250万件及以上的) |
/ |
卫 生 陶 瓷 制 品 制 造3072(年产150万件以下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4(年产250万 |
陶瓷砖瓦工业 |
序号 |
行业类别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适用技术规范 |
件以下的) |
|||||
22 |
炼铁311 |
含炼铁、烧结、球团等工序的生产 |
/ |
/ |
钢铁工业 |
23 |
炼钢312 |
全部 |
/ |
/ |
|
24 |
钢压延加工313 |
年产50万吨及以上的冷轧 |
热轧及年产50万吨以下的冷轧 |
其他 |
|
25 |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 |
铜、铅锌、镍钴、锡、锑、铝、镁、 汞、钛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含再生铜、再生铝和再生铅冶炼) |
/ |
其他 |
有色金属工业 |
26 |
汽车整车制造 361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汽车整车制造361 |
其他 |
汽车制造业 |
27 |
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367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的汽车用发动机制造362、改装汽车制造363、低速汽车制造364、电车制造365、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
其他 |
汽车制造业 |
28 |
电池制造384 |
铅酸蓄电池制造3843 |
锂离子电池制造3841,镍氢电池制造3842,锌锰电池制造3844,其他电池制造3849 |
/ |
电池工业 |
29 |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1,非金属废料和碎 屑加工处理422 |
废电池、废油、废轮胎加工处理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机动车、废电机、废电线电缆、废塑料、废船、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其他 |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
30 |
电力生产441 |
火力发电4411,热电联产4412 |
/ |
/ |
火电行业 |
序号 |
行业类别 |
重点管理 |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适用技术规范 |
生物质能发电4417(生活垃圾、污泥 发电) |
/ |
/ |
生活垃圾焚烧 |
||
31 |
热力生产和供应 443 |
单台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 |
单台且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以下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和单台且合计出力1吨/小时(0.7兆瓦) 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 |
单台且合计出力1吨/小时(0.7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 |
锅炉 |
32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462 |
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场所,日处理能力2 万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
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2万吨以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
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 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
水处理(试行) |
33 |
环境治理业772 |
专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含焚烧发电)的,专业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含焚烧 发电)的 |
/ |
/ |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治理危险废物焚烧 |
34 |
饮料制造152 |
/ |
有发酵工艺或者原汁生产的* |
其他﹡ |
酒、饮料制造工业 |
35 |
计算机制造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的 |
其他 |
电子工业 |
注:
1.行业类别代码引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2.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排污单位。工业建筑的定义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生产用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厂前区建筑、生活间、动力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3.表格中的电镀工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生产工序。
4.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用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用量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其投运满一年但不满三年的,使用量按投运期间年最大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行为的日期。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6.造纸行业和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参见《关于开展火电、造纸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
7.不适用行业技术规范的,可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执行。
8.不包括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原件:
下载地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