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支撑国家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2017年4月原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对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的指导,支撑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排污许可制度的落实,起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
本项目来源于《关于开展2019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19〕461号),“环境监测类标准”中“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项目编号:2019 -12)。
受生态环境部委托,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负责牵头编制《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天津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作为协作单位共同参与标准编制。
1.2工作过程
任务下达后,标准编制组主要开展了以下调查和研究工作:
1.2.1成立编制组,制定工作计划
2019年1月,成立标准编制组,确定任务分工。
2019年2月25日,召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橡胶和塑料制品》项目启动会,明确项目的进度计划和具体的任务分工。
1.2.2开展环境政策标准研究、企业调研和专题研讨
2019年3月,标准编制组分别编制了《橡胶制品企业调研表-轮胎企业》、《橡胶制品企业调研表-其他企业》、《塑料制品企业调研表-人造革合成革》、《塑料制品企业调研表-其他企业》。
2019年3月~7月,标准编制组对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相关环境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进行文献调研。在京津冀、山东、浙江、江苏、安徽、广东、广西、福建等地深入橡胶和塑料制品企业和福建龙安合成革产业园开展调研,并开展废气污染物的监测工作,同期调阅70家左右的企业环评、验收报告、全面达标文件等材料,深入了解橡胶和塑料制品企业的自行监测现状和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状况。
2019年6月、7月,标准编制组分别对农膜行业和挤塑聚苯乙烯(XPS)泡沫塑料行业进行了专题讨论。
1.2.3编制标准文本(开题稿)和开题论证报告
2019年7月,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编制完成标准文本(开题稿)和开题论证报告。
2019年8月7日,召开人造革合成革行业内部研讨会,对标准文本(开题稿)进行修改。
2019年8月21日,标准编制组参加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组织的橡胶制品排污许可专题研讨会,与来自于轮胎、力车胎、管带、乳胶制品行业的国内23家知名企业代表进行研讨交流,听取协会及参会橡胶制品企业的意见,对标准文本(开题稿)进行修改。
1.2.4召开标准开题论证会
2019年9月3日,召开标准开题论证会,专家组同意通过该标准的开题论证。
1.2.5继续开展调研和专题研讨
2019年9月26日,召开研讨会,邀请17家橡胶和塑料制品企业、行业协会以及环评司、标准所、评估中心等相关单位进行深入交流。
2019年10月-11月,继续前往橡胶和塑料制品企业开展调研。
表1-1部分现场调研企业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1 |
天津市万达轮胎集团有限公司 |
轮胎企业 |
2 |
普利司通(天津)轮胎有限公司 |
轮胎企业 |
3 |
天津国际联合轮胎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
轮胎企业 |
4 |
南通回力橡胶有限公司 |
再生橡胶和橡胶制品企业 |
5 |
无锡宝通带业股份有限公司 |
橡胶制品企业(橡胶板、管、带制造) |
6 |
浙江双箭橡胶股份有限公司 |
橡胶制品企业(橡胶板、管、带制造) |
7 |
北京市城南橡塑技术研究所 |
橡胶制品企业(橡胶零件制造) |
8 |
北京华腾橡塑乳胶制品有限公司 |
橡胶制品企业(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 |
9 |
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奥伦胶带分公司 |
橡胶制品企业(橡胶板、管、带制造) |
10 |
福建龙安合成革产业园(42家) |
合成革工业园区 |
11 |
昆山阿基里斯人造皮有限公司 |
人造革企业 |
12 |
浙江禾欣新材料有限公司 |
人造革企业 |
13 |
广东远华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人造革企业 |
14 |
禾欣可乐丽超纤皮(嘉兴)有限公司 |
合成革企业 |
15 |
浙江禾欣新材料有限公司 |
合成革企业 |
16 |
安安(中国)有限公司 |
合成革企业 |
17 |
嘉兴斯威德绒面超纤有限公司 |
超纤合成革企业 |
18 |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超纤合成革企业 |
19 |
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第二塑料制品厂 |
塑料制品企业(塑料薄膜制造) |
20 |
军星集团 |
塑料制品企业(塑料板、管、型材制造) |
21 |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企业(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22 |
北京北汽模塑科技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企业(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 |
23 |
天津竹内装璜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企业(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
24 |
上海英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企业(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
25 |
浙江阿克希龙舜华铝塑业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企业(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
26 |
藤兴工业有限公司(苏州) |
塑料制品企业(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
27 |
岱纳包装(天津)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企业(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 |
28 |
禧天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企业(日用塑料制品制造) |
29 |
天津顶正印刷包材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企业(塑料薄膜制造) |
30 |
北京华夏鑫荣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企业(泡沫塑料制造) |
图1-1企业现场调研照片
1.2.6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019年9月-12月,根据开题论证会的意见并结合调研情况,修改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1.2.7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
2019年12月31日,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同意通过该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技术审查。
1.2.8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020年1月-3月,根据技术审查会的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在此过程中,保持与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HJ 1122-2020)的充分衔接,HJ 1122于2020年3月27日实施发布。
2标准制订的必要性分析
2.1推动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排污单位落实自行监测责任
企业自行监测是污染源监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掌握企业产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其监测结果和资料是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依据。
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已被明确纳入法律法规。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五十五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2.2自行监测是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落实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排放许可制是依法规范企事业单位排污行为的基础性环境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通过对企事业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并依证监管实施排污许可制。
为推进排污许可证的实施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总体思路。为规范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环保部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具体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的要求。排污许可证规定了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总量限值和自行监测的基本要求,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后,其监测结果一方面可作为评价排污单位治污效果、排污状况、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为进行污染源达标状况判定、排放量核算等提供了数据支撑。在排污单位自证达标的同时,政府部门可对其自行监测台账、原始数据以及落实质量控制要求的规范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此企业自行监测、自证排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是实施排污许可证监管功能的基本保障,自行监测制度的建立也为环境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税等环境管理制度、排污权交易的环境政策的实施提供了支撑和保证。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等23项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其中HJ 819提出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作为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迫切需要结合橡胶和塑料行业特点制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来支撑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
2.3相关标准规范对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适用性不足
我国涉及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监测要求的标准规范主要包括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环评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监测项目、监测技术进行规定,但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存在覆盖面不全、不适用日常监测等问题。
2.3.1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够完善,监测方案不够明确
橡胶制品排污单位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但GB 27632不适用于轮胎翻新排污单位,轮胎翻新排污单位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塑料制品行业中塑料人造革合成革排污单位执行《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使用聚氯乙烯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分别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使用除聚氯乙烯以外的树脂生产的塑料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因此,需要进一步识别产排污节点,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以及监测频次,这些都是自行监测方案需要解决的重要内容。
2.3.2监测频次是监测方案的核心内容,现有标准规范对监测频次的规定不能满足环境管理要求
对于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适用的排放标准GB 8978、GB 1629、GB 21902、GB 27632、GB 31572,这些标准中未对各污染物指标的监测频次进行规定,无法指导排污单位科学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对建设项目提出“环境监测计划”要求,但缺少细化内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对国控企业的监测频次提出部分要求,但是作为具有普适性的规范性管理文件,规定相对笼统,未体现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排放特点,无法满足量大面广的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需要。
2.4从自行监测现状来看,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有待加强
2.4.1废气污染防治设施不到位,很多废气无组织排放
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部分企业的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未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有效收集,为无组织排放。如在前期调研过程中发现,合成革企业基本都对废气进行了收集和处理,但一部分生产其他塑料制品的企业未对废气进行有效收集,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2.4.2缺乏自动监测设施
监测技术分为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结合已有的监测设备和环境管理要求,目前成熟的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有:COD、氨氮、总磷的自动监测设备,总氮的自动监测技术规范正在制定中。成熟的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有: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对于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关注的非甲烷总烃,国家层面还未出台相应的技术规范,上海市于2015年出台了《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试行)》(沪环保总〔2013〕465号)。因此,对于总氮和非甲烷总烃的监测以手工监测为宜,待相应技术规范出台后,再另行要求。
2.4.3企业自行监测不足
由于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够完善,监测方案不够明确,在开展自行监测时,企业无所适从,不清楚监测点位有哪些,并出现监测指标不全、监测频次严重低于相应环境管理要求的情况,如有的企业未对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有效收集,也从未开展过相应监测。
2.5指导和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引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将对自行监测的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等)、监测质量和质量控制、信息记录和报告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因此,通过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利于指导和规范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提高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有力地支撑了企业的环境管理。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将与《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政策标准技术文件形成合力,建立科学的环境管理体系,规范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有助于促使排污单位提高环境管理水平,降低污染物排放,落实企业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从而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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