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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固定污染源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T 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GB/T 15501空气质量 硝基苯类(一硝基和二硝基化合物)的测定 锌还原-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02空气质量 苯胺类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516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HJ/T 3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酚类化合物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T 3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乙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 38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苯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 501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583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38环境空气 酚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5环境空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T 68大气固定污染源 苯胺类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683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734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8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 739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1006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HJ 1012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013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AQ/T 4274-2016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固定污染源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建(构)筑物,通过排气筒或建筑构造(如车间等)向大气中排放的污染源。

3.2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3

总挥发性有机物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4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5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6

密闭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7

闭空间closed space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污染物质、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8

VOCs物料VOCs-containing materials

本标准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本标准中的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OCs物料相同。

3.9

挥发性有机液体volatile organic liquid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VOCs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

1)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单一组分有机液体;

2)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0.3 kPa的组分总质量占比大于等于20%的有机液体。

3.10

真实蒸气压true vapor pressure

有机液体工作(储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绝对压力),或者有机混合物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可根据GB/T 8017测定的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

3.11

浸液式密封liquid-mounted seal

浮顶的边缘密封浸入储存物料液面的密封形式,又称液体镶嵌式密封。

3.12

机械式鞋形密封mechanical shoe seal

通过弹簧或配重杠杆使金属薄板垂直紧抵于储罐罐壁上的密封形式。

3.13

双重密封double seals

浮顶边缘与储罐内壁间设置两层密封的密封形式,又称双封式密封。下层密封称为一次密封,上层密封称为二次密封。

3.14

气相平衡系统vapor balancing system

在装载设施与储罐之间或储罐与储罐之间设置的气体连通与平衡系统。

3.15

泄漏检测值leakage detection value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点的VOCs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的摩尔分数表示。

3.16

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open recirculating cooling water system

循环冷却水与大气直接接触散热的循环冷却水系统。

3.17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8

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或备案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3.19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20

排气筒高度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单位为m

3.21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法定边界。若难以确定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22

重点地区 key regions

指大气污染较为严重,有进一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包括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和中山市行政区域。

3.23

其他地区 other regions

广东省行政区划内除去重点地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4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年□□月□□日起,执行表1和表2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1常规控制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浓度限值

1

4

2

苯系物a

40

3

NMHC

80

4

TVOCb,c

100

a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烯。

b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VOC的物质。

c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

更多标准征求意见稿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标准意见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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