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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28-2020核动力厂核事故环境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动力厂发生核事故时,场外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的范围、布点、内容、样品采集与管理、质量保证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核动力厂发生核事故时场外应急组织实施的场外环境应急监测,其他核设施发生核事故时的场外环境应急监测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T 14583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

HJ/T 61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009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运行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应急响应(行动)emergency responseaction

为控制或者减轻核事故或者辐射应急状态的后果而采取的紧急行动。

3.2应急监测emergency monitoring

在本标准文本中的应急监测是指核动力厂发生核事故时所实施的场外辐射环境监测。

3.3操作干预水平operational intervention levelOIL

一组可测量的、环境或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水平或γ辐射水平值,与通用干预水平相对应。

3.4早期阶段监测early phase monitoring

预计放射性物质即将释放或者放射性物质已经开始释放至不再释放阶段所进行的场外辐射环境监测活动,该阶段可分为释放前和开始释放两种情况。

3.5中期阶段监测intermediate phase monitoring

放射性物质释放已经停止至大部分放射性物质已经沉降,完成或者正在实施避免居民额外照射的防护行为阶段所进行的场外辐射环境监测活动。

3.6后期阶段监测late phase monitoring

事故后恢复阶段的场外辐射环境监测活动。

3.7辐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automatic environmental radiation monitoring and air sampling station

用于环境γ辐射自动监测与空气样品自动采样的固定站点,简称“固定式自动站”。

3.8投放式辐射环境自动监测装置portable environmental radiation automatic monitoring unit

用于环境γ辐射自动监测,可自供电、能快速投放至现场进行组网监测的装置,简称“投放式自动装置”。

4目的和原则

4.1目的

实施应急监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众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为事故的判断和应急决策提供数据;提供决定实施紧急防护行动所需的监测数据;为开展环境影响及剂量评价提供关键数据;向公众提供辐射环境状况监测数据。

4.2原则

4.2.1分级响应。应根据不同的核事故应急状态(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确定应急监测的范围、监测项目和投入力量等内容,随着核事故应急状态的提升而逐级加强应急监测工作。

4.2.2近密远疏。应按照距核事故发生地半径近密远疏合理布点,并在主导风向下风向敏感区域加密布点。

4.2.3快速响应。应急监测应尽可能做到快速响应,尽快获得监测结果。

4.2.4重点优先。应按照不同阶段的监测重点配置应急监测资源,优先实施事故发生地临近地区可能受影响的居民生活区域操作干预水平(OIL)的监测项目。

4.2.5持续监测。应急监测应持续提供特定空间内的监测数据。

4.2.6数据可靠。应采取有效的质量保证措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7综合分析。应充分利用事故前监督性监测和质量监测积累的辐射环境现状监测数据、核动力厂核事故放射性物质释放情况、气象条件以及核事故后果预测评价结果,进行应急监测方案设计和结果分析。

5 应急监测响应
5.1 厂房应急状态下的监测
5.1.1 应急监测人员做好应急待命,确保各类应急监测装备及辅助设备、物资随时可用。密切关注核动力厂周围固定式自动站的环境监测数据。根据事故情况,密切关注流出物在线监测数据,如有流出物 向环境排放,应开展流出物排放的取样和测量。
5.2 场区应急状态下的监测
5.2.1 30km 范围内固定式自动站转入应急运行状态,每分钟获取一个γ辐射水平值。
5.2.2 10km 范围内开始车载巡测,并进行大气采样分析,如有必要参照表 1、表 2 开展监测。做好在更大范围内开展监测的准备。
5.3 场外应急状态下的监测
5.3.1 继续实施 5.2 场区应急时的监测,根据布点原则和释放情况确定监测范围,并根据需要布设投放式自动装置。
5.3.2 根据不同阶段的监测方案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5.4 应急监测实施过程中,应做好应急监测人员的防护(见附录 A)。
6 应急状态下的监测范围和布点原则
应根据前述第 4 章、第 5 章的要求,确定不同应急状态下的监测范围和监测布点。场外应急状态下按下述要求实施。场区应急和厂房应急状态下,应根据事故潜在影响,进行简化和缩小。
6.1 应急监测范围
6.1.1 原则上,在早期阶段,陆地重点监测范围为 30km,根据放射性污染情况,监测范围可逐步扩大至 50km;对热功率≥1000MW 的反应堆严重事故引起的大量放射性释放,监测范围可能需要扩展至 80km甚至更远距离。
6.1.2 如发生海洋放射性污染,在早期阶段,海上重点监测范围为 5km,根据放射性污染情况,监测半径可逐步扩大至 30km;对热功率≥1000MW 的反应堆严重事故引起的大量放射性释放的情况,应根据实际情况重点关注沿岸海域监测,中、后期阶段的监测范围考虑扩展至可能受污染的更远海域。
6.1.3 实际应急监测范围应根据监测数据、核动力厂核事故放射性物质释放情况、气象条件以及核事故后果预测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6.2应急监测布点原则

6.2.1环境γ辐射水平

a)原则上,30km范围内按16个方位划定的每个陆地扇区至少布设一个γ辐射连续自动监测点, 并应在10km范围内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居民密集区适当增加布点。在释放前,可根据核事故后果预测评价在下风向预计会产生撤离和隐蔽的高辐射水平地区,预先补充布设投放式自动装置。发生放射性物 质释放后,根据核动力厂核事故放射性物质释放情况、气象条件以及核事故后果预测评价结果,在拟实 施或者已经实施撤离或隐蔽的下风向和侧风向区域补充投放式自动装置,至少使该陆地扇区10km10~20km,(20~30km范围均有γ辐射连续自动监测点。

b)在(30~50km范围内,原则上县级以上城市均应布设一个γ辐射连续自动监测站,在没有固定式自动站时,条件允许时采用投放式自动装置补充。

c)在(50~80km范围内,原则上地级以上城市均应布设一个γ辐射连续自动监测站,在没有固定式自动站时,必要及条件允许时,采用投放式自动装置补充,也可采用人工、车载巡测的手段实施机动监测布点;在该范围根据监测数据,核动力厂核事故放射性物质释放情况、气象条件以及核事故后果 预测评价结果,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经综合研判可适当减少γ辐射测量的点位和频次。

d)原则上应及时获取300km范围内的地市级以上城市固定式自动站的环境监测数据。

e)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性监测方案中设定的监测点位均应作为应急监测点,除非出现不可实施的情况,如路况、气候和γ辐射水平等使人工测量不可实施。

f)不应改变已确定的γ辐射测量点位或者巡测路线,除非出现不可实施的情况,如路况、气候和γ辐射水平等使人工测量不可实施。考虑可能存在的放射性烟羽扩散方向的改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 调整巡测路线。

g)居民已经撤离的区域,在早期阶段取消γ辐射人工测量点位。

h)γ辐射测量点应尽量选择在露天开阔地面,即原则上应满足GB/T 14583监测技术要求;如无法满足要求,应在报告数据的同时描述测量点的环境特征。

i0km范围内的海域方向,有人居住的海岛、放射性烟羽扩散方向或敏感区域,应实施γ辐射水平监测。

6.2.2大气及沉降物

a)在厂区边界处、厂外烟羽最大浓度落地点处、半径10km范围内的居民区或者敏感区域设置3~5个点位,进行气溶胶、气态碘等监测;在主导风向下风向,设置沉降物采集点。

b)根据应急响应的需要,在认为有必要的地区进行监测。

6.2.3土壤、地表水和陆生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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