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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标准规定了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的总体要求、工艺设计、工艺设备和材料、检测与过程控制、辅助工程、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的全过程,可作为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环境管理的参考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识—固体废物贮存(处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66 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0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33 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187 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待发布)

GBJ 22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

GBZ 2.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HG/T 2067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 421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

HJ 2029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第287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

《地下水污染源防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072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疗废物medical waste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也包括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3.2

消毒处理disinfection treatment

杀灭或消除医疗废物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过程。

3.3

化学消毒chemical disinfection

利用化学消毒剂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3.4

干化学消毒dry chemical disinfection

利用氧化钙、中和剂等复合干式化学消毒剂杀灭医疗废物中病原微生物,使其消除潜在的感染性危害的处理方法。

3.5

消毒处理残渣disinfection treatment residue

医疗废物经消毒处理后的残余物。

3.6

处置disposal

将医疗废物消毒处理后的处理残渣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焚烧或填埋的活动。

3.7

贮存storage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工程将待处理的医疗废物存放于符合特定要求的专门场所或设施的活动。

3.8

杀灭对数值killing log value

当微生物数量以对数表示时,消毒前后微生物减少数量的对数值。

3.9

化学消毒剂chemical disinfectants

用于杀灭医疗废物上的病原微生物使其达到消毒处理效果要求的化学试剂。

3.10

废气exhaust gas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过程中从消毒舱内抽(排)出的气体、贮存设施排出的气体以及进料、破碎、出料等环节产生的气体。

3.11

残液residual liquid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液及医疗废物本身携带的渗出液。

4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4.1 适用的医疗废物种类

4.1.1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适用于处理《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的感染性废物、损伤性废物及部分病理性废物。

4.1.2 集中处理工程不适用于处理药物性废物、化学性废物。

4.2 医疗废物产生量

4.2.1 集中处理工程服务区内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应按可收集和处理的废物实际重量进行统计与核定。无法获得实际产生量的,可对医疗废物产生量进行估算。

4.2.2 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总量包括固定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和门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其产生量的估算方法如下:

a) 固定病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及预测:

Qb=αb×Bb×Pb1

其中:

Qb—病床医疗废物产生量,kg/天;

αb—病床床位医疗废物产生系数,kg/·

Bb—病床床位数,床;pb—病床床位使用率,%

b) 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可按以下方法计算及预测:

Qm=am×Nm2

其中:

Qm—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kg/天;

αm—门诊医疗废物产生系数,kg/(人·天);

Nm—门诊人数,人。

c) 无床位的小型门诊的医疗废物产生量可按就业医务人员数量和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量计算和预测:

Qx=ax×Nx3

其中:

Qx—无床位的小型门诊医疗废物产生量,kg/月;

αx—无床位的小型门诊单位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产生系数,kg/(人·月);

Nx—医务人员数,人。

d) 医疗废物产生系数根据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4.2.3 适用于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处理的医疗废物产生量也可按所在地区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产生总量的80%~90%进行估算,估算值宜为85%。

4.2.4 其他产生源医疗废物产生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估算。

4.3 化学消毒集中处理过程污染物来源与排放特征

4.3.1 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于化学消毒处理及处理前后的抽真空、贮存、进卸料、破碎等环节。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恶臭、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以环氧乙烷作为消毒剂的消毒处理过程还会释放环氧乙烷气体。

4.3.2 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水主要来源于化学消毒处理、运输车辆和周转箱清洗消毒、卸料场地和贮存场所等作业区清洗消毒、化学消毒处理和破碎设备清洗消毒等环节,以及生产区和废水处理区初期雨水、事故废水。主要污染物指标为pH、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

4.3.3 处理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消毒处理残渣、废气处理装置失效的填料、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

4.3.4 集中处理过程的噪声污染主要来源于风机、真空泵、破碎等设备。

5 总体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化学消毒集中处理工程建设应遵守国家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及行业发展的相关规定。

5.1.2 集中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污染控制应符合《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厂界恶臭污染控制应符合GB 14554的要求。

5.1.3 集中处理工程应设置围墙和警示标志,并符合GB 15562.2和HJ 421的要求。

5.1.4 集中处理工程排气筒的设置应符合GB 16297的要求;采样监测应符合GB/T 16157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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