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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助力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和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体系,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有机衔接,打通两个环节管理数据,生态环境部组织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以下简称基础信息表)进行修订。

一、修订原则

提高效率,服务监管。在原基础信息表的基础上,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分散于各章节的污染物产、治、排信息等内容,规范表述并浓缩于基础信息表中,便于建设单位直观、快速了解项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推动落实,便于环评审批部门快速理清重点、提高审批效率,便于执法监管部门快速定位问题、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精准性,并为后续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提供数据支撑。

继承完善,保持稳定。原则上坚持既定管理思路,沿用原基础信息表大部分内容,在充分继承的基础上进行更新、增补和完善。确保不脱离既有管理框架和技术体系,并保证其适用性。

力求简化,减少负担。填报的所有信息均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的现有内容。同时,在满足审批和监管需求、满足环评与排污许可信息化衔接要求的基础上,尽可能减少数据项,减少填报负担。

二、主要修改内容

1.修改环评单位相关信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一是现有基础信息表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修改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增加“信用平台项目编号”;二是现有基础信息表评价单位“证书编号”修改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加编制主持人“姓名”“信用编号”“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2.“项目涉及保护区与风景名胜区的情况”修改为“项目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区情况”,并在其中增加“生态保护红线”“其他”等信息。

3.新增“主要原料及燃料信息”,包括“主要原料”“主要燃料”等信息。

4.新增“大气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有组织排放(主要排放口)的“排放口名称”“排气筒高度”“污染防治设施工艺”“生产设施”“排放限值”“排放量”和无组织排放的“排放源名称”“排放限值”等信息。

5.新增“水污染治理与排放信息”,包括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主要排放口)的“排放口名称”“废水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工艺”“排放去向”“排放限值”和总排放口(主要排放口)的“排放口名称”“污染防治设施工艺”“受纳污水处理厂(受纳水体)”“排放限值”“排放量”等信息。

6.新增“固体废物信息”,包括“名称”“产生环节”“危险废物类型”“危险废物代码”“产生量”“贮存设施名称”“贮存能力”“自行利用工艺”“自行处置工艺”“是否外委处置”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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