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指标体系规定了再生铜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指标体系将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和能源消耗指标、资源综合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产品质量指标和清洁生产管理指标。
本指标体系适用于再生铜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环保领跑者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指标体系不适用于本体系未涉及的含铜废渣综合利用企业,以及原生矿合并处理含铜废料的企业的清洁生产和环境管理制度。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4 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1030 再生铜冶炼厂工艺设计规范
GB/T 467 阴极铜
GB/T 1176铸造铜及铜合金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5231 加工铜及铜合金牌号和化学成分
GB/T 7466水质总铬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9水质总汞的测定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0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1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2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0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2固体废物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HJ 485水质 铜的测定 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 486水质 铜的测定2, 9-二甲基-1, 10菲罗啉分光光度法
HJ 535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滴定法
HJ 694水质 汞、砷、锡、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HJ 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540环境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试行)
HJ 629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空气与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85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光光度法
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4.1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2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3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HJ/T 65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399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YS/T 1083阳极铜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
《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工业与信息化部[2014]第29号公告)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 第33号公告)
3术语和定义
《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通则》(试行稿)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标体系。
3.1再生铜
再生铜是指以废杂铜为原料,即以生产和消费领域产生的铜及铜合金废料如铜及铜合金加工过程产生的屑末、残次品、边角、料头等加工余料;或消费领域产生的废铜及合金线缆、零部件等,经过火法熔炼或电解精炼生产、加工工艺,获得阳极铜、阴极铜产品。
3.2清洁生产
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3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
即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指单位产品生产(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在末端处理装置(企业污水处理厂、脱硫装置)进口处污染物的量。
3.4指标基准值
为评价清洁生产水平所确定的指标对照值。
3.5指标权重
衡量各评价指标在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中的重要程度。
3.6限定性指标
限定性指标是对节能减排有重大影响的指标,或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严格执行的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单位产品取水定额、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行业特征污染物,行业准入性指标,以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污染物的产生量。
3.7清洁生产综合评价指数
根据一定的方法和步骤,对清洁生产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计算得到的数值。
3.8火法熔炼
指以燃料燃烧或电能为热源,在高温下应用冶金炉把有价金属提炼出来的工艺过程。
3.9电解精炼
以阳极铜为原料,采用电解工艺生产阴极铜的过程。因铜与杂质的电位不同,以硫酸铜-硫酸溶液为电解液,在直流电的作用下,阳极铜电化溶解,而纯铜从阴极上析出。
3.10电解液
指电极板浸入其中的作为离子导体的硫酸铜-硫酸溶液。
3.11新鲜水消耗量
从各种水源取得的水量,用于供给企业用水的原水水量。
3.12最终弃渣
指厂区内不再进行任何利用,并将运出厂区外处理或处置的废渣。
4评价指标体系
4.1指标选取说明
本评价指标体系根据清洁生产的原则要求和指标的可度量性,进行指标选取。根据评价指标的性质,可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两种。
定量指标选取了有代表性的、能反映“节能”、“降耗”、“减污”和“增效”等有关清洁生产最终目标的指标,综合考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状况和企业清洁生产程度。
定性指标根据国家有关推行清洁生产的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规定以及行业发展规划选取,用于考核企业对有关政策法规的符合性及其清洁生产工作实施情况。
4.2指标基准值及其说明
在定量评价指标中,各指标的评价基准值是衡量该项指标是否符合清洁生产基本要求的评价基准。本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各定量评价指标的评价基准值的依据是:凡国家或行业在有关政策、规划等文件中对该项指标已有明确要求的就执行国家要求的数值;凡国家或行业对该项指标尚无明确要求的,则选用国内重点大中型再生铜企业近年来清洁生产所实际达到的中上等以上水平的指标值。因此,本定量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基准值代表了再生铜行业的清洁生产水平。
在定性评价指标体系中,衡量该项指标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按“是”或“否” 两种选择进行评定。
4.3指标体系
再生铜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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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再生铜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