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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318-201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1总 则

1.0. 1为保障城市水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统一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和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

1.0.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原则,满足新型城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1.0.4城市排水工程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 语

2. 0.1城市雨水系统urban drainage system

收集、输送、调蓄、处置城市雨水的设施及行泄通道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括源头减排系统、雨水排放系统和防涝系统三部分。

2. 0. 2源头减排系统source control drainage system

场地开发过程中用于维持场地开发前水文特征的生态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的总体。

2. 0. 3雨水排放系统minor drainage system

应对常见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以地下管网系统为主。亦称“小排水系统”。

2. 0. 4防涝系统major drainage system

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以内的超出雨水排放系统应对能力的强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亦称“大排水系统”。

2.0.5防涝行泄通道excess stormwater pathway

承担防涝系统雨水径流输送和排放功能的通道,包括城市河道、明渠、道路、隧道、生态用地等。

2.0.6城市防涝空间space for local flooding control

用于城市超标降雨的防涝行泄通道和布置防涝调蓄设施的用地空间,包括河道、明渠、隧道、坑塘、湿地、地下调节池(库)和承担防涝功能的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等用地空间。

2. 0. 7防涝调蓄设施storage and detention facilities for local flooding

用于防治城市内涝的各种调节和储蓄雨水的设施.包括坑塘、湿地、地下调节池(库〉和承担防涝功能的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地等。

2. 0. 8合流制排水系统combined system

将雨水和污水统一进行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的排水系统。

3基本规定

3. 1一般规定

3.1.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划定城市排水规划范围,确定排水体制、排水分区和排水系统布局,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设施的规模与用地、雨水滞蓄空间用地、初期雨水与污水处理程度、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

3.1.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兼顾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3.1.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道路、竖向、防洪、河湖水系、给水、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管线综合、综合管廊、地下空间等规划相协调。

3.1.4城市建设应根据气候条件、降雨特点、下垫面情况等,因地制宜地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削减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调节径流峰值、提高雨水利用率、降低内涝风险。

3.2排水范围

3.2.1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范围—致。

3.2.2城市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包括其上游汇流区域。

3.2.3城市污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兼顾距离污水处理厂较近、地形地势允许的相邻地区,包括乡村或独立居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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