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资质管理、工艺运行管理、设备及设施管理、水质管理、安全管理、厂区环境管理、成本管理和档案及信息管理。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 205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1984 氯气安全规程
GB 12325 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 水质采集技术指导
GB 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 18486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21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质
GB 19517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GB/T 1977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T 19837 城市给排水紫外线消毒设备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CJJ 60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T 158 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
CJ 3082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DL/T 572 电力变压器运行规程
DL/T 5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城市污水
排入城市污水系统的污水的统称。在合流制排水系统中,还包括生产废水和截留的雨水。
3.2
城市污水处理厂
对进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3
委托运营
政府授权中标企业运营基础设施、提供服务,企业在政府支付的服务费中收回经营成本及获取一定的经营利润。
3.4
BOT(建设-运营-移交)
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政府将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投资者,投资者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融资、建设和运营,通过收取服务费回收投资及取得合理的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运营良好的设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3.5
TOT(移交-运营-移交)
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政府将建好的基础设施经营权及收益权作价转让给投资者运营管理,投资者通过收取服务费回收投资及取得合理的利润;合约期满后,将运营良好的设施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3.6
运营服务合同
政府与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签订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营合同。
3.7
日常成本监管
政府财政和水务主管部门在日常运营监管中对运营企业运营成本进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3.8
成本监审
政府物价、水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定期通过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等方式核定支付标准的行为。
4 总则
4.1 城市污水处理属于公用事业,应依法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并按规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4.2 运营企业应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和污水达标排放,不对周边的环境产生噪声、臭气等污染,
同时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必要时还应承担应急处置等相关职责。
4.3 污水处理厂应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优化运行管理,提高水、热能、污泥等的循环利用水平,降低生产过程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
4.4 应积极采用各种措施推进中水回用或污水深度处理后的污水再生利用,以提高本市水资源利用率。
5 运营资质管理
5.1 运营企业应具备国家、省级规定的相关资质,并满足本规范的规定。
5.2 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分为五类:
a) 一类: 50 万吨/日~100 万吨/日;
b) 二类: 20 万吨/日~50 万吨/日;
c) 三类: 10 万吨/日~20 万吨/日;
d) 四类: 5 万吨/日~10 万吨/日;
e) 五类: 1 万吨/日~5 万吨/日。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5.3 运营企业运营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具备表 1 列出的基本条件。
表1 运营企业运营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条件 | 规模 | ||||
一类污水厂 (50万吨/日~100万吨/日) | 二类污水厂 (20万吨/ 日~ 50 万吨/日) | 三类污水厂 (10万吨/ 日~ 20 万吨/日) | 四类污水厂 (5万吨/日~10万吨/日) | 五类污水厂 (1万吨/日~5万吨/日) | |
运营企业运营经验 | 1、运营同等级污水处理厂 2 年以上且单厂规模不小于 50万吨/日。 2、同期运营的同等级污水处理厂总规模不小于100 万吨/日。 | 1、运营同等级污水处理厂 2 年以上且单厂规模不小于 20万吨/日。 2、同期运营的同等级污水处理厂总规模不小于 50 万吨/日。 | 1、运营同等级污水处理厂 2 年以上且单厂规模不小于 10万吨/日。 2、同期运营的同等级污水处理厂总规模不小于 20 万吨/日。 | 1、运营同等级污水处理厂 2 年以上且单厂规模不小于 5万吨/日。 2、同期运营的同等级污水处理厂总规模不小于 10 万吨/日。 | 1、运营同等级污水处理厂 2 年以上且单厂规模不小于 3万吨/ 日, 或运营(或合作运营)同等级污水处理厂 3 年以上且单厂规模不小于 1 万吨/日。 |
运营项目生产或技术负责人职称及从业经验 | 1、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从事污水处理运行(营) 管理工作10 年以上。 | 1、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10 年以上供排水行业工作经验,其中从事污水处理运行(营)管理工作 8 年以上。 | 1、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2、8 年以上供排水行业工作经验,其中从事污水处理运行(营)管理工作 5 年 以上。 | 1、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2、6 年以上供排水行业工作经验,其中从事污水处理运行(营)管理工作 4 年 以上。 | 1、给水排水或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2、5 年以上供排水行业工作经验,其中从事污水处理运行(营)工作 3 年以上。 |
运营项目专业 人员职称及人数 | 高级职称不少于 3 人,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人数不少于 9 人。 | 高级职称不少于 2 人,中级职称以上 (含中级)人数不少于 7 人。 | 高级职称不少于 1 人,中级职称以上 (含中级)人数不少于 5 人。 | 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人数不少于 3人。 | 中级职称以上(含中级)人数不少于 2人。 |
运营项目操作工人职称及人 数 | 高级工、技师不少于5 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不少于 15 人。 | 高级工、技师不少于4 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不少于 12 人。 | 高级工、技师不少于2 人,中级以上(含中级)不少于 7 人。 | 技师、中级工以上 (含中级)不少于 5人。 | 技师、中级工以上 (含中级)不少于 3人。 |
注1: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注2:聘用退休人员所占比例应不超过 30%。 注3:职称指任职资格。 注4:表中“同等级”指处理深度相同或以上等级。 |
5.5 运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严重违法、违规、不良市场行为纪录和无法及时处理的合同或法律纠纷。
5.6 运营企业应制定运营项目的生产运行、设备管理、质量控制、安全和环境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保障运营项目正常、安全、高效运行的可靠机制,具有污水处理厂运行的数据采集、分析控 制、生产调度等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经验。
5.7 水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运营资质实行动态管理。运营企业更换污水处理厂技术负责人,需上报主管部门备案;本规范实施前已在本市从事污水处理厂运营而未达到本 章规定要求的,应当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应达到本规范的要求。
6 工艺运行管理
6.1 污水处理厂应按照 CJJ 60 的规定,并依据质量管理体系和合同的要求,认真做好工艺运行管理工作。出水、废气的排放、污泥的处理、噪声的控制应分别符合 GB 18918 和 GB 18486 的要求。
6.2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专门工艺运行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艺运行管理人员,负责生产调度、巡查管理和工艺参数调整等工作。处理规模小于 5 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可仅设置专门的工艺运行管理人员。
6.3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工艺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度,编制工艺运行管理作业指导书。
6.4 工艺运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应技术职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了解处理工艺,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运行要求和技术指标,熟练掌握本岗位工作技能,并按有关 规定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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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SZJG 34-2011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