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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29号)和《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粤环发〔2019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按照有关规定由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2份(正文、附件、公众参与(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除外),电子版1份;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和提交的材料,视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需进行技术评估的,告知建设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第六条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在其政府公众网(http://www.gdqy.gov.cn/channel/qyssthjj/,下同),公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期为十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期为五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三章    

第七条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所在地分局应在收到市生态环境局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意见的文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意见,逾期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九条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主要审查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等方面。其中,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集体审议。

第十条 对位于环境敏感区、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可以通过举行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专家、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对公众反馈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召集有关专家和部门对公众关注的环境问题进行专题咨询、论证。

第十一条  根据《清远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对生态环境、城市功能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或者投资项目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在其政府公众网公示拟审批意见,公示期为五日,国家规定须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予以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建设项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作出不予以批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在其政府公众网公示拟审批意见,公示期为五日;作出审批决定后,定期在其政府公众网公示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国家规定需保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重新审核。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有无变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敏感点有无变化和原审批中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无变化三个方面对环评文件进行重新审核。若均未发生变化,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作出予以通过审核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审批或审批重新审批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按照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决定的时限分别压缩至15日、7日内。如需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八条  需进行公示、公告、听证、专家评审和技术评估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章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技术评估工作原则上应在15日内完成。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程序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执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按告知承诺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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