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 官方网站!服务热线:0769-82652668   
热门关键词: 环境监测室内空气检测甲醛检测水质检测玩具检测皮革检测REACH检测ROHS检测
新闻科普 News Science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兴西路西二巷13号
电话:0769-82652668
传真:0769-82652688
邮件:huake@gd-sct.com
公司官网:www.globanese.com
标准法规 Regulation
4标准法规
您的位置: 首页-> 标准法规 -> 东莞市重点排水户排水末端智能监管系统工作指引

东莞市重点排水户排水末端智能监管系统工作指引

1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指导排水户安装在线监控设备与联网对接工作,包括排水末端智能系统的设备组成、采集数据参数、安装要求、信号通讯与传输要求的基本内容和联网对接要求。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符合东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制度的排水户,排水户可参照本工作指引在排水设施接驳井安装在线监控设备,排水户应自行根据本工作指引中的技术规范内容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工作指引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HJ 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GB 189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 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

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定技术规范

GB 8567-88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

DB 44/26-2001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环发〔200988号)

《环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指南》(环办〔201051号)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工作指引。

3.1自行监测

指排水户为掌握本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排水口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3.2污水检测井

指排水户应当在自用污水排放设施与公共污水设施的连接点前设置污水排放专用检测井。

3.3在线监控设备

指用于监控污染物、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时间所需的在线监测设备、装置等,统称为在线监控设备。

3.4数据采集传输系统

指釆集各种类型监测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传输通讯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入式计算机、可编程自动化控制器(PAC)或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等,可简称数采仪。

3.5通讯协议

指通信双方对数据传送控制的一种约定。约定中包括对数据格式、同步方式、传送速度、传送步骤、检纠错方式以及控制字符定义等问题做出统一规定,通信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它也叫做链路控制规程。

3.6生产设施

指在工业企业中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机器设备,主要包括机械、动力及传导设备等,本方案特指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水的设备。

3.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

指用于治理污染物所需的设备、装置等。

4排水末端智能系统的组成

4.1系统的组成结构

东莞市排水户排水末端智能系统由在线监控设备、物联网传输网络和东莞市排污企业监管系统三个部分组成。在线监控设备将采集的监测数据,通过物联网传输至东莞市排污企业监管系统进行储存和进行数据分析。

数据采集传输网络拓扑图

数据采集传输网络拓扑图

4.2在线监控设备

在线监控设备由监控传感器、数据采集传输系统组成。

4.2.1监控传感器

监控传感器包含2个监测因子:pH、电导率。

4.2.2数据釆集传输系统

采集、存储监控传感器的监测数据,并按照本工作指引规定,将监测数据和设备状态数据传输至东莞市排污企业监管系统。

5在线监控设备技术指南

在线监控设备采集的数据参数

在线监控设备应采集以下基本数据项:

5.1.1污水排放口采集基本数据项目

1污水基本数据项目

序号

采集项目

计量单位

监测频次

1

pH

无量纲

采集间隔10分钟/次

2

电导率

mS/m

采集间隔10分钟/次

5.2在线监控设备配置要求

5.2.1监控传感器

监控传感器需设置牢固的外部防护装置,以保护监控传感器内部的电极探头,避免由于碰撞导致电极探头的损坏。

5.2.1.1 pH在线监测仪

pH在线监测仪需具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2 pH在线监测仪技术参数要求

名称

参数

量程范围

0~14 pH

精度(重复性误差)

±0.1 pH

响应时间(秒)

15

温度补偿器误差

±0.1 pH

防护等级

IP68

串行通讯

支持RS485通讯、Modbus通讯协议

波特率

支持9600 bps

数据位

支持8数据位,1停止位,可配置无校验

ModBus地址范围

支持1~255

5.2.1.2电导率在线监测仪

电导率在线监测仪需具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技术参数要求如下:

3电导率在线监测仪技术参数要求

名称

参数

量程范围

0~2000mS/m

分辨率

0.01mS/m0.1℃

精度(重复性误差)

±0.5 %FS±0.3 ℃

响应时间(s

10

温度补偿器误差

±1%

防护等级

IP68

串行通讯

支持RS485通讯、Modbus通讯协议

波特率

支持9600bps

数据位

支持8数据位,1停止位,可配置无校验

ModBus地址范围

支持1~255

5.2.2数据采集传输系统

数据采集传输系统需支持本工作指引中的协议内容(因子编码),技术需求如下:

4数据采集传输系统技术参数要求

名称

参数

无线通讯技术

支持2G3G4G等无线通讯技术

数据存储

支持一年或以上的数据存储

实时定位

支持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防护等级

IP68

串行通讯

支持RS485通讯、Modbus通讯协议

波特率

支持9600 bps

数据位

支持8数据位,1停止位,可配置无校验

ModBus地址范围

支持1~255

5.3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要求

5.3.1设备安装原则

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应遵循全面性、精简性、准确性的原则。

全面性: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应结合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排放口情况进行配置,全面覆盖符合东莞市污水排入排水管许可证核发制度的排放口。未申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排水户,可参考《排水户接驳工作指引》文件中相关内容进行安装。

精简性:在足够反映排水户污染物排放状况的前提下,安装的数量力求精简。

准确性:监测数据应能准确反映被监测排水户的排水水质状况。

5.3.2设备安装要求

根据排水户现场情况、排水口位置情况、排水水质等情况,在线监控设备应安装在自用污水排放设施与公共污水设施的连接点前设置的污水排放专用检测井(以下简称污水检测井),反映排水口(排放污水)外排情况。

设备安装应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结合设计图纸和现场情况,在排水户排水末端,接入市政排污井之前设置的污水检测井内安装设备。

2、安装设备的污水检测井上方不能放置设备,不能堆放杂物。

3、确保安装设备的污水检测井为排水户在用的排水口。

4、污水检测井的规格和结构应参照《给水排水标准图集》排水检查井【02(03)S515】要求设计,但井底应当低于管底500mm以上。

5、若存在多个排水口,需依据排水户的实际情况安装相应数量的设备。

更多监管系统工作指引内容请点击以下链接获取指引全文:

下载地址:《东莞市重点排水户排水末端智能监管系统工作指引

Copyright © 2018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 东莞网站建设 [ Bmap] [ Gmap] [ 后台管理] 访问量:【 百度统计
备案号: 粤ICP备15071107号
业务顾问
售后顾问
华科APP

扫一扫手机APP

华科小程序

扫一扫微信小程序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