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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广州市辐射事故处理机制,提高广州市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防范和减轻辐射事故对公众生命健康的危害,维护辐射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广州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广州市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

—《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应急状态,指放射源、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装置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环境辐射污染事件。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2)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辐射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邻近地区发生辐射事故影响到本市辖区;

5)航天器坠落等对本市产生辐射影响;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7)放射性物质恐怖袭击事件。

2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

2.1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2重大(Ⅱ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不含3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3较大(Ⅲ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不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一般(Ⅳ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的;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辐射污染的;

4)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辐射污染后果的;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的。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和事发地的区政府主要领导。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民防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和受影响区域或事发地的区政府等单位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部、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辐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辐射事故应急状态下,按照统一部署,以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和受影响区域或事发地的区政府的应急队伍为骨干力量,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配合;发生辐射恐怖事件时,指挥各成员单位配合反恐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涉航天器坠落等对我市产生辐射影响时,配合国家和省做好处置工作。

3.2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应急指挥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主要职责:

1)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

2)建立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各应急成员单位职责。

3)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和终止的建议。

4)跟踪掌握事故信息,根据生态环境部、省人民政府、省生态环境厅和市人民政府指示和指令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5)检查指导和协调成员单位应急准备、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善后处置等工作。

6)及时报告事故与应急救援信息。

7)建立应急救援专家库,组织专家咨询会议。

8)负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现场工作组,领导事故应急现场工作组的现场工作。

9)编制和修订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全市辐射事故救援培训、演练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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