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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

一、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修改为“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年份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并增加以下内容: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700 水质 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748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 31 号)

      《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95 号)

二、“表 2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表 3 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中,增加总铊排放限值要求(单位为mg/L):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17

总铊

0.0170.0051)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2)

注:1 适用于采矿或选矿生产单元废水单独排放的情形。

2) 不论废水是否外排,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指:

采矿生产单元为采矿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如无处理设施,则为矿井(坑)废水储存设施出水口。

选矿生产单元为尾矿坝(库)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如无处理设施,则为尾矿坝(库)出水口。

冶炼生产单元为污酸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如无处理设施,则为污酸废水储存设施出水口。

三、增加 5.1.6 条:除表 7、表 8 所列的方法标准外,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其他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四、将5.2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中“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修改为“5.2.1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7 所列的方法标准”,同时增加以下内容:

      5.2.2 企业应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于总铊,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半年一次。

      5.2.3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要求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五、“表 7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的标准编号不再保留年号,并增加以下内容: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7

总铊

水质 质谱法65 种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

HJ 700

水质 铊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废水中氯离子浓度大于 1.2 g/L,此方法不适用)

HJ 748

六、增加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6.1 污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HJ 91.1 的规定。

      6.2 应按照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警告性污水排放口标志牌,并长久保留。


以上为修改单全部内容,也可点击下方链接下载原文:

下载地址:《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2010)修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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