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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652-2013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规范(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矿山及生产和闭坑矿山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651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矿山生态环境

      指矿区内生态系统和环境系统的整体,包括地表植被与景观、生物多样性、大气环 境、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地质环境等。

3.2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

      指采取必要的预防和保护措施,避免或减轻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矿造成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3.3 矿区生态环境恢复

      指对矿产资源勘探和采选矿过程中造成的各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取人工促进措 施,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与自组织能力,逐步恢复与重建其生态功能。

3.4 露天采矿场

      开采所形成的采坑、台阶和露天沟道总称为露天采矿场

3.5 地下采矿

      指采用竖井、斜井和平硐方式从地下矿床采出有用矿物过程。

3.6 排土场

      指矿山剥离和掘进排弃物集中排放的场所,包括外排土场和内排土场,又称废石场、排岩场或弃渣场。

3.7 矸石场

      指煤矿采选过程中产生的含炭岩石及其岩石等固体废弃物的集中排放和处置场所。

3.8 选矿场

      指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各类方法将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分开,以获得工业原料的分选场所。

3.9 尾矿库

      指由筑坝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于贮存经选矿场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3.10 矿山沉陷区

      指矿山开采导致采空区之上覆岩层发生冒落、断裂、弯曲等移动变形,最终导致地表形成下沉盆地和裂隙等的沉陷区域。

4 方案(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程序

4.1 基本原则

4.1.1 保护优先,防治结合

      矿山企业要遵循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理念, 坚持“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生态环境的破坏,减少对生态环境影响。对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生态功能破坏和环境污染,通过生物、工程和管理措施及时开展恢复治理。

4.1.2 景观相似,功能恢复

      根据矿山所处的区域、自然地理条件、生态恢复与环境治理的技术经济条件,按“整体生态功能恢复”和“景观相似性”原则,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藤植藤、宜景建景、注重成效,因地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恢复治理措施,恢复矿区整体生态功能。

4.1.3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同步进行,按照轻、重、缓、急,分步实施, 优先抓好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严重的重点恢复治理工程。以典型示范和以点带面的方式, 有计划地推广试点经验,稳步推动《方案》的全面实施。

4.1.4 科技引领,注重实效

      坚持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相统一的原则,鼓励广泛应用新技术、新方法,选择适宜的保护与治理方案,努力提高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成效和水平。

4.2 方案(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如图 1 所示。

 ​

1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编制的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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