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下排放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主体生产装置和公辅工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 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 进行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991 进行核算。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废糖蜜制酒精、酵母等产品、以及利用蔗渣造纸、利用蔗渣和滤泥生产肥料等制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污染源源强核算。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9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6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HJ 884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制糖工业 suga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所有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制作原糖或成品糖(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黄砂糖、红糖),以及以原糖或成品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幼砂糖的生产。
3.2
非正常排放 abnormal discharge
指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颗粒粕干燥器或其他生产装置处于启动、停车、检维修状态,或其他工艺设备运行异常,污染防治设施由于故障、检维修等原因达不到应有治理效率、同步运转率等非正常状况。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制糖工业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置,源强核算应涵盖各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见表 1。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HJ 2.1、HJ 2.2、HJ 2.3、HJ 2.4 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制糖工业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括根据 GB 9078、GB 12348、GB 14554、GB 16297、GB 21909 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 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4.4.1 一般原则
制糖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源强核算方法应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核算方法及选取次序见表 1。
表 1 源强核算方法选取次序表
要素 |
污染源 |
污染物/核算因子 | 核算方法及选取优先次序 | |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 现有工程污染源 a | |||
有组织废 气(正常排放) |
颗粒粕干燥器 |
二氧化硫 | 1. 物料衡算法 2. 类比法 3. 产污系数法 | 1. 实测法 b 2. 物料衡算法 |
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气量 | 1. 类比法 2. 产污系数法 | 实测法 b | ||
结晶分蜜筛分机、包装系统、颗粒粕造粒废气 | 颗粒物 | 类比法 | 实测法 b | |
有组织废 气(非正常排放) |
颗粒粕干燥器 | 二氧化硫 | 1. 物料衡算法 2. 类比法 | 1. 实测法 b 2. 物料衡算法 |
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气量 | 类比法 | 实测法 b | ||
结晶分蜜筛分机、包装系统、颗粒粕造粒废气 | 颗粒物 | 类比法 | 实测法 b | |
无组织废气 | 原料、燃料、灰渣等卸料、转运、储存;石灰消和机加料;石灰窑加料 |
颗粒物 |
类比法 |
类比法 |
硫熏燃硫炉尾气 | 二氧化硫、颗粒物 | |||
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过滤机滤泥发酵废气、蔗渣堆放 | 硫化氢、氨 | |||
废水 |
各生产装置废水、综合废水 |
废水量 | 1. 物料衡算法 2. 类比法 3. 产污系数法 c | 1. 实测法 b 2. 物料衡算法 |
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总氮、总磷 | 1. 类比法 2. 产污系数法 c | 实测法 b | ||
噪声 | 生产装置或车间、污染防治设施 | 主要噪声源的噪声级 | 类比法 | 实测法 b |
固体废物 |
生产装置 | 蔗渣、蔗渣灰、甜菜粕、滤泥、石灰渣、其他固体废物 |
类比法 |
实测法 |
综合废水处理设施 | 污泥 | |||
a 现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手工监测、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过程中,应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按照排污许可相关规定进行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b 现有工程污染源源强核算时,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污染源实测污染源数据核算源强。 c 产污系数法适用于综合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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