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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40-2020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基础调查(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的流程、内容、技术和方法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信息的本底调查与成果应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12763.9海洋调查规范 第9部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

GB/T 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9377天然草地退化、沙化、盐渍化的分级标准

GB/T 24255沙化土地监测技术规程

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623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标准

HJ 63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

HJ 710生物多样性观测技术导则

HJ 1144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台账数据库建设(试行)

HJ 1145生态保护红线监管技术规范 数据质量控制(试行)

DZ/T 0261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调查规范(150000

LY/T 2587空气负(氧)离子浓度监测站点建设技术规范

NY/T 635天然草地合理载畜量的计算

SL 190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技术规定》(国污普〔20183号)

《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及核查处理办法(试行)》(国环规生态〔20173号)

《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遥感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环办〔201412号)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环办生态〔201748号)

《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程》(环办生态〔20194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态保护红线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3.2

生态空间ecological space

指具有自然属性、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岸线、海洋、荒地、荒漠、戈壁、冰川、高山冻原、无居民海岛等。

3.3

生态功能ecological function

指生态系统在维持生命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过程中,为人类提供的惠益,通常包括产品提供、生态调节、娱乐文化和支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通常包括水源涵养、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生物多样性维护、洪水调蓄等类型。

3.4

自然保护地protected area

指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

3.5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baseline investigation for supervision of ecological conservation redline

指为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需求,对生态保护红线基本状况、生态状况、人类活动本底情况和其他相关基础信息进行的调查统计。调查工作主要通过现场调查、遥感监测、资料收集等技术手段开展,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单元进行汇总。

4基本原则

4.1协调性原则

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职责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并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运用相关行业已有各类调查/详查的工作成果,丰富调查资料来源渠道,提高工作效率。

4.2科学性原则

遵循科学的调查方法和技术手段,严格按照本标准明确的调查内容和调查方法,对生态保护红线的基本状况、生态状况、人类活动本底情况等信息,开展系统、全面的调查,并保障调查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4.3可操作性原则

在保障调查结果准确、实用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人力、物力、资金、后勤保障等条件,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科学选取调查数据源。根据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需求,可在规定的调查内容外,根据监管需求开展补充调查。

5工作流程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的工作流程(见图1)分为:前期准备、调查登记、质量管理、成果应用四个环节:

1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基础调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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