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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 364-2007废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塑料回收、贮存、运输、预处理、再生利用等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包括进口废塑料在内的各种废塑料的回收与再生利用,不适用于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487.1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T 2035塑料术语及其定义

GB/T 16288塑料包装制品回收标志

GB/T 19466.3塑料——差示扫描量热法(DSC)3部分:熔融和结晶温度及热焓的测定

CJ 3082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卫发[ 2003] 287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废塑料

是指被废弃的各种塑料制品及塑料材料,包括在塑料及塑料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

3.2再生塑料制品

是指以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及塑料材料。

3.3废塑料的回收

是指以再生利用为目的,对生活、生产以及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塑料进行收集的过程。

3.4废塑料的贮存

是指将废塑料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5废塑料的预处理

是指废塑料在再生利用前经过的分选、清洗、破碎和干燥等处理工序。

3.6废塑料的再生利用

是指从废塑料中提取或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物质或能源的活动,主要包括材料循环、化学循环和能量回收三类。

3.7含卤素塑料

是指树脂中含有或在合成和加工过程中加入了卤族元素的塑料。

4废塑料的回收、运输和贮存要求

4.1回收要求

4.1.1废塑料的回收应按原料树脂种类进行分类回收,并严格区分废塑料来源和原用途。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

4.1.2含卤素废塑料的回收和再生利用应与其他废塑料分开进行。

废塑料的分类鉴别采用GB/T19466.3(熔融和结晶温度及热焓的测定)与红外光谱相结合的方法。

4.1.4废塑料的回收中转或贮存场所(企业)必须经过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保审批,并有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

4.1.5废塑料的回收过程中不得进行就地清洗,如需进行减容破碎处理,应使用干法破碎技术,并配备相应的防尘、防噪声设备。

4.1.6废塑料的回收过程中应避免遗洒。

4.2包装和运输要求

4.2.1废塑料运输前应进行包装,或用封闭的交通工具运输,不得裸露运输废塑料。

4.2.2废塑料的包装应在通过环保审批的回收中转场所内进行。

4.2.3废塑料包装物应防水、耐压、遮蔽性好,可多次重复使用;在装卸、运输过程中应确保包装完好,无废塑料遗洒。

4.2.4包装物表面必须有回收标志和废塑料种类标志,标志应清晰、易于识别、不易擦掉,并应标明废塑料的来源、原用途和去向等信息。废塑料回收和种类标志执行GB/T 16288

4.2.5不得超高、超宽、超载运输废塑料,宜采用密闭集装箱或带有压缩装置的箱式货车运输。

4.3贮存要求

4.3.1废塑料应贮存在通过环保审批的专门贮存场所内。

4.3.2贮存场所必须为封闭或半封闭型设施,应有防雨、防晒、防渗、防尘、防扬散和防火措施。

4.3.3不同种类、不同来源的废塑料,应分开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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