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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工业企业VOCs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工作指引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规范和指导第三方治理单位提供的涉VOCs污染问题诊断、VOCs污染治理设施运维服务等活动,充分发挥第三方专业优势,加强涉VOCs排放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为企业)环境管理,制定本指引。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推荐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受企业委托,从事VOCs污染源治理和设施运维的第三方治理服务。第三方治理服务是第三方治理单位向委托对象提供的专业化、定制化服务,如对企业环保状况日常检查与整改、设施运维、环境管理制度建设、 运维信息管理、环保培训宣传、环境风险应对等。

本指引为具备VOCs污染治理条件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涉VOCs污染治理服务业务提供规范指导和质量管理意见,供从事VOCs污染治理的第三方治理单位和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借鉴和参考。

三、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指引(HJ606);

(二)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指引总则(试行)(HJ 944);

(三)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T/CAEPI 2);

(四)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

(五)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

(六)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19001);

(七)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现场检查工作指引(试行);

(八)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VOCs管控台账清单的通知(粤环办函﹝202019号);

(九)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实施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控要求的通告(粤环发〔20214号)。

四、机构与人员

(一)第三方治理单位应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第三方治理单位应设置与其污染治理服务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按GB/T 19001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务时应指定一名质量负责 人,授权其负责质量管理,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质量负责人应 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三)第三方治理单位应配备与其污染治理服务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环保设施维护保养技术人员、环境污染治理和 环保咨询服务等专门技术人员。所有技术人员应具有与其服务内 容相匹配的专业能力;

(四)第三方治理单位应配备与其污染治理服务经营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硬件条件。检查工具可参照附录A配备。

五、服务内容

(一)总要求

第三方治理单位应致力于全面提升企业VOCs收集率、处理率和稳定达标排放率,建立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进一步提 高专业化治理水平,切实降低VOCs排放量。第三方治理单位可提供以下列出的部分或全部服务,以及与企业双方议定的其他环 保服务。

(二)服务内容

1.企业环保状况调查与日常检查

服务期内宜对企业环保状况开展一次全面摸底调查和问题诊断,提出整改要求或改进建议,并开展调查报告编制、整改指 导等后续工作。

1)法规政策方面检查内容

包括是否按国家及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是否按规定申领了排污许可证等。

2)产污治污方面检查内容

VOCs物料台账

是否已建立含VOCs原辅材料台账,内容是否包含原辅材料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及VOCs含量等信息。

②源头控制

是否采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并提供证明材料(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是否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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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地址:《东莞工业企业 VOCs 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务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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