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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土壤环境相关管理要求,加强 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各主体依法依规 进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制定《东莞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本《指引》内容均引自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 开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

一、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1 1 日起施行)

      2.《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711 号)

      4.《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2 号)

      5.《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 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环办土壤〔201963 号)

      6.《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和个人执 业情况信用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环土壤〔202153 号)

      7.《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及相关修复施 工、报告评审公开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8.《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31 号)

      9.《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 第3 号)

      10.《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

      11.《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12.《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现场环境信息公开与标 识指南(试行)》(粤环办〔202066 号)

      13.《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从业单位管 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 号)

      15.《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 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粤环发〔20212 号)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在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的建设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以及监督 管理等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工作,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土地 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及土壤 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简称“重点监管单位”)使用。

三、遵循原则

      本《指引》遵循依法合规、联动监管、信息共享、多元共治的原则。

四、公开主体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公开污染地块名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等报告质量信息,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污染地块的管控区 域,从业单位违法违规和失信信息、土壤污染防治举报方式等。

      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负 责公开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 及修复效果评估等报告主要内容,修复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 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

      重点监管单位负责公开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相关信息,污 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 设和运行情况等排污信息,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主要 内容等。

五、公开内容

      (一)调查与风险评估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报告建立并公开东莞市污染地块名录。每年至少公开一次建设用 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年度通过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报告编制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告类型、年度 提交报告总数、一次性通过报告数量、一次性通过率等。

      2.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公开地块有关信息、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等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报告名称、报告编制单位名称、调查时间、调查结论、风险 评估结论等。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不具备公开条件 的,可由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公开。

      3.重点监管单位

      重点监管单位应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 水监测,并公开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点监管单位名称、 自行监测方案、监测时间、监测结论及污染处理措施等。

      重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依据相关管理要求编制土 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的,应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开内容。 重点监管单位应按规定公开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排污信息。重点监管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依据相关规定编制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报告的,应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向社会公 开。公开内容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开内容。

      (二)风险管控

      1.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生态环境分局通过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污染地块的管控区域。

      2.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将风险管控方案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土地使用权 人(土壤污染责任人)不具备公开条件的,可由其委托的第三方 机构代为公开。

      (三)治理与修复

      土地使用权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在修复工程施工 现场修复作业区出入口或显眼位置,设置“修复施工信息公告牌和警示标识”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基本信息、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维护。

      治理与修复方案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修复目标、修 复范围、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二次污染防范措施等。

修复工程基本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修复工程项目及各区域名称;地理位置、污染物类型(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 半挥发性有机物、石油烃等)、修复工程量(污染土壤 X m3、污染地下水 X m2)、修复技术、修复目标等环境保护措施;修复工期计划(X X X 日至 X X X 日,共 X 天);相关单位(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修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 位、环境监理单位、效果评估单位)及负责人;环境影响保护措 施(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等污染防治措施及执行标准等);联系电话(修复施工单位联系电话、监管部门及违法行为举报电 话)等。

      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还可公开修复作业信息。包括:在修复作业区出入口或显眼位置, 设置修复工程一览表,说明项目分层的土壤修复工程量以及地下水修复范围等;在修复作业区内部,按照功能分区,设置修复作业分区信息标识牌,包括但不限于各区域名称、面积、用途、作业概况和二次污染防治措施等相关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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