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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406-202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 乙烯工程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乙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程序和总体要求,提出了启动验收、验收自查、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乙烯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

乙烯工程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按照HJ/T 255执行,码头等生态影响类工程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按照HJ/T 394执行。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内容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附件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5.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4330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14581水质 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2水质 河流采样技术指导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 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25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火力发电厂

HJ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

HJ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验收技术规范

HJ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

HJ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

HJ/T 39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42.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493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 494水质 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30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640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

HJ 691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HJ 730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HJ 733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05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019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9号)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736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乙烯工程ethylene project

以石油炼制产品为原料,经裂解产生乙烯及其副产品,再经加工生产石油化工产品(参见附录A)的工程。

3.2

工艺加热炉process heater

用燃料燃烧加热管内流动的液体或气体物料的设备。

3.3

环境保护设施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facilities

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

4验收工作程序

验收工作包括验收自查、验收监测和后续验收工作,其中验收监测工作可分为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实施验收监测与检查、编制验收监测报告(表)三个阶段。后续验收工作包括提出验收意见、编制“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形成并公开验收报告、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登记、档案留存等。验收工作程序图参见附录B

5启动验收

5.1收集验收资料

收集的验收资料包括环境保护资料、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工程资料、图件资料。验收资料清单参见附录C

5.2制订验收工作计划

制订验收工作计划,明确企业自测或委托技术机构监测的验收监测方式,验收工作进度安排。

6验收自查

6.1自查目的

自查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项目建成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的一致性,确定是否具备按计划开展验收工作的条件;自查污染源分布、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排放口设置情况等,作为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的依据。

6.2自查内容

6.2.1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

环境保护手续履行情况包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情况;发生重大变动的,其相应审批手续完成情况;国家与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督检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申领情况等。

6.2.2项目建成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项目主体工程、储运工程、公辅工程和依托工程等建成情况。自查内容参见附录D中表D.1~表D.4

6.2.3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

6.2.3.1污染治理/处置设施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处置设施建成情况,作为确定验收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因子等监测内容的依据。自查内容参见附录D中表D.5~表D.8

6.2.3.2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对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自查其他要求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作为确定验收监测方案中检查内容的依据。自查内容参见附录D中表D.9

6.3自查结果

通过全面自查,发现环境保护审批手续不全的、发生重大变动且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的、应取得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办理相关手续或整改完成后再继续开展验收工作。

自查发现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等与排污许可证不一致的,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排放口不具备监测条件的,如采样平台、采样孔设置不规范,应及时整改,以保证现场监测数据质量与监测人员安全。

7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7.1验收监测方案编制原则

乙烯工程企业应根据验收自查结果确定项目验收监测内容,编制验收监测方案,规模较小、改扩建内容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验收监测方案内容,但应包括验收执行标准、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等主要内容。

7.2验收监测方案内容及要求

7.2.1验收监测方案内容

验收监测方案内容一般包括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情况、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执行标准、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验收监测方案内容参见附录E,验收监测推荐监测分析方法参见附录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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