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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编制说明

1项目背景

1.1任务来源

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水平,2013年,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2013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54号),下达了《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HJ/T 8.3-94)的修订任务,项目编号为2013-89。项目承担单位为苏州大学。

202018日,为加快标准修订进程,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变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任务承担单位的函》(厅函〔20202号),将标准制修订任务的承担单位变更为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2工作过程

1)启动标准制修订的前期工作

202018日,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接到任务后,迅速召开启动会,成立标准编制组,继续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2)开展调研工作,确定标准修订原则及技术路线

针对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及需求,编制组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规定,通过实地调研、座谈、函调、电话咨询和视频会议等方式了解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职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机制模式以及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论证,确定了本次制修订的技术路线、重点方向。

3)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根据调研及资料分析,经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于2021115日通过由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组织的标准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根据专家审查意见,进一步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和完善。

2标准修订的必要性分析

2.1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档案的重要意义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档案是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包括文字、图表、数据、图像、音频、视频等,是重要的民生资源、社会资源、政府资源和公共资源,在建设诚信环保、诚信社会、提高公众社会生态环境责任、正确引导舆论及保障群众的生态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2现行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

现行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HJ/T 8.3-94)是1994年制定的。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已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一系列有关“放管服”改革文件,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为此,生态环境部出台了一系列条例、规定等,删除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环评程序,细化环评审批要求,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原标准需要全面修订,以适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发展。

2014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对提高信息化条件下档案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促进档案事业安全、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环境保护工作,现亟需对1994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进行修订。

3国内外相关标准

3.1我国生态环境档案相关标准

3.1-1列出了《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征求意见稿)》借鉴参考的12个现行国内档案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

3.2国外相关标准情况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电子档案管理成为各国档案部门研究和制修订标准的重点内容。欧盟制订实施了《文件系统模块化需求体系》,挪威制订实施了《电子文件档案馆移交暂行规定》《挪威公共管理机构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功能要求》等,为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美国实施《政府纸量减少法案》《文件处置法》,以保证电子档案的控制力。到2022年底,美国联邦机关所有涉及档案的业务全部转为在线进行。2022年后,美国国家档案馆不再接收移交机关的永久或者临时的原始档案,仅接收电子格式+相关元数据的档案。加拿大、英国将电子档案管理纳入《统一电子证据法》《个人信息保护和电子记录法》《电子文件信息法律可采性行动规则》等电子证据管理法规体系,确立电子档案证据属性,强化电子档案管理机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美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多个国家还通过制定和实施数据保护法、信息自由法、新闻自由法、信息利用法、电子数据交换法等,将电子档案的利用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充分发挥其服务效能。编制组在电子档案管理中做了借鉴。

4标准修订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

4.1基本原则

在调查研究和应用实践的基础上,调整原标准中与目前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不适应的内容,增强其规范性、适用性、可操作性。

1)规范性原则

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各阶段工作。本标准按照《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HJ 565-2010)编写。

2)需求导向原则

标准的编制须充分考虑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的特点,应满足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开发利用的基本需求。

3)一致性原则

标准的编制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协调一致,避免不必要的差异。

4.2技术路线

标准修订的技术路线见图4.2-1

5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5.1适用范围

参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将标准的适用范围修订为“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结合生态环境部门机构改革及职能变化,将适用对象修订为“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并补充“其他部门、单位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更多技术标准编制说明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编制说明全文:

下载地址:《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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