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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支撑国家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对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活动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生态环境部通过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绿色通道”,立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环境治理业》,后名称变更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成立标准编制组,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定有关要求,起草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1.2 工作过程

      2019 9 ~11 月,成立标准编制组,召开标准制定工作启动会,确定标准编制技术路线,制定调研等相关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相关标准体系调研。

      2019 12 ~2020 8 月,开展充分调研。收集、查阅国内外相关标准文献、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企业自行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相关资料,同期开展现场调研工作,梳理行业现状、工艺流程、产排污节点等信息。

      2020 9 ~2021 1 月,汇总分析、集中讨论,初步形成了《指南》(初稿)。

      2021 2 月,组织多轮研讨会,在充分听取了各方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组对《指南》(初稿)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指南》(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021 3 月,《指南》通过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组织召开的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2.1 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

      排污单位有效地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是其应尽的社会义务和法律责任。我国多项法律法规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五十五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2 自行监测是排污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党中央把排污许可制定位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21 3 1 日正式实施。《条例》将自行监测方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排污许可证中要载明对企业自行监测的具体要求,包括手工监测的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数据传输等,以及信息记录与公开等方面的要求。

2.3 现有标准规范对监测方案编制技术规定不够全面

      我国涉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监测要求的标准规范有很多,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竣工验收技术规范、环评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监测指标、监测技术提出要求,但也存在覆盖不够全面的问题。首先是现有标准规范对监测频次规定不全面或要求相对笼统,而监测频次是监测方案的核心内容,是支撑排放量核算的基础保障, 需要有技术文件来进一步明确规定。自行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任务,其顺利实施, 除了法律地位的明确,更需要有配套的技术文件作为支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作为基础而重要的技术指导性文件,是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重要依据。虽然各种监测技术标准与规范已从不同角度对排污单位的监测内容做出了规定,但在自行监测过程中如何结合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等实际问题上面临着诸多疑问和困惑,出台相应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针对性指导企业开展自行监测的现实需求。

      因此,为解决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政策和技术引导,规范和指导企业的自行监测行为,有必要制定《指南》,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3 行业现状及工艺特征分析

3.1 国内行业现状

      随着社会化进程的加快,20142019 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率不断提高, 但由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原有存量没有得到处置和综合利用的情况下,新的增量还在不断增加,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面临的问题逐渐加重。根据《2020 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年报》,2019 年全国大、中城市固体废物中: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 13.8 亿吨,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为 4498.9 万吨,医疗废物产生量为 84.3 万吨。

      当前,我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治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大,历史堆存量大;跨产业领域技术研究、开发不足;高值化处置利用技术投资大,产品附加值不高; 标准体系支撑不足等问题。国内从事工业固体废物治理的企业主要分布在华北、华东等地区, 山西、江苏、山东、内蒙古、广东、陕西等地,占比超 50%

      当前,我国危险废物治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国内从事危险废物治理的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行业呈现“小、散、弱”等特征;地区发展不平衡,各省(区、市)处置收费制度、设施建设能力差异较大,危险废物跨省(区、市)转移难。国内相关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东南沿海等城市,江苏、山东、浙江、广东、河北、辽宁等地,占比超 50%

3.2 主要生产工艺与产排污节点

      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治理工艺基本可划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处置四大类型,主要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危险废物利用(有机物回收、废活性炭再生、废催化剂再生、废包装容器清洗、废线路板回收、废荧光灯管回收)、危险废物处置(物化处理、固化/稳定化、填埋、熔融处置、热脱附处置、超临界水氧化、铬渣干法解毒)、医疗废物处置(高温蒸汽、化学消毒、微波消毒)等数十套工艺。主要工艺特点包括:工艺类型多、废气和废水产生不均匀、涉及污染物种类多、单向工艺流程较短、产排污节点清晰、周边环境影响差异大等。以下介绍 4 种典型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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