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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黑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参照相关标准规范,起草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1.2 工作过程

      2019 10 月,成立标准编制组。

      2019 11 月,召开专家研讨会,确立《指南》的编制方向。

      2019 12 ~2020 5 月,查询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求,调研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污染防治和开展自行监测的要求,统计分析了国内典型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组织召开了内部研讨会。

      2020 6 ~2020 9 月,赴新疆、四川、重庆、陕西等地典型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指南》(初稿)。

      2020 10 ~2021 2 月,对《指南》(初稿)进行了集中讨论,根据讨论结果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指南》(讨论稿)。

      2021 3 3 日,组织标准征求意见稿研讨会,根据专家意见对《指南》(讨论稿) 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指南》(征求意见稿)。

      2021 3 23 日,《指南》通过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组织召开的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2.1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发展现状

      石油天然气作为重要的一次能源,攸关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是中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天然气作为清洁能源,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油气安全问题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是全球能源战略和能源政策的核心。2018 7月,习近平总书记做出“大力提升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力度,努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批示。

      目前,我国从事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企业主要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两大国有中央企业,以及国有地方企业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年来,中国原油产量保持在 2 亿吨/年左右;天然气产量则呈现快速上升态势。国家为改善能源结构、控制大气污染,对天然气保供增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2.2 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是污染源监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掌握企业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其监测结果和资料是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依据。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已被明确纳入法律法规。监测结果是评价排污单位治污效果、排污状况、对环境质量影响状况的重要依据,是支撑排污单位精细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础,在污染源达标状况判定、排放量核算等方面都需要有监测数据的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五十五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 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2.3 相关标准规范对自行监测方案编制技术规定尚有不足

      我国涉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监测要求的标准规范,包括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竣工验收技术规范、环评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综合性强,从不同角度对监测指标、监测技术提出要求,存在覆盖面不全、不适用日常监测等问题。监测频次是监测方案的核心内容,现有标准规范对监测频次规定较为模糊。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仅规定了监测指标及限值,未涉及污染物指标的监测频次。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HJ 11202020)规定了部分废水监测指标与频次,但与即将发布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控制项目存在差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 11212020) 规定了通用型工业炉窑的自行监测要求,对陆上油气田加热炉自行监测指导作用不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部分监测规定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82020)中的规定存在差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天然气开采》(HJ 6122011)仅规定验收监测期间各类别的监测频次按照相应类别的综合排放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T 3492007)均仅规定要对建设项目提出监测计划要求,缺少具体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 号)对国控企业的监测频次提出部分要求,但是作为规范性管理文件,规定相对笼统,无法满足量大面广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编制要求。

3 国外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

      美国EPA 环境与健康国际合作科学小组 1996 年的报告“Environmental Compliance and Enforcement Capacity Building Resource Document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of Source Self-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Record keeping Requirements”(《污染源自行监测、报告与记录保存要求的国家间比较研究报告》)中对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匈牙利、印度、墨西哥、荷兰等国污染源自行监测中的监测参数确定、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监测报告、质量保证等要求进行了详细比较,总的来讲,上述国家对自行监测工作的相关方面都做了详细的要求。以废气为例,在监测方法上,包括连续自动监测、通过烟道采样后再进行物理或化学分析的间接监测、替代监测、视觉或嗅觉监测、物料平衡等。在监测参数上,包括 SO2CONOXVOCsPMHCl、重金属、可见度等;在监测频次上,主要根据设备的种类、企业规模、排放量等来确定;在监测方式上,企业可以自己建立实验室开展监测,也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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