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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编制说明

1 项目背景

1.1 任务来源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支撑国家排污许可制度实施,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生态环境部通过国家环境标准“绿色通道”,立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成立标准编制组,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定有关要求,起草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

1.2 工作过程

      2019 8 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石油集团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等单位成立了《指南》编制组,明确了编制单位的分工及主要职责,开展了资料收集、查阅工作。

      2019 11 ~2020 5 月,编制组查询了相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要求,调研了储油库、加油站企业对污染防治和开展自行监测的要求,统计分析了国内部分重点储油库、加油站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组织召开了内部研讨会。

      2020 6 ~12 月,重点对北京、陕西、浙江、海南、四川地区的储油库、加油站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调研,在此基础上编制了《指南》(初稿)及编制说明。

      2021 1 ~3 月,编制组对《指南》(初稿)进行了集中讨论,组织召开了《指南》(初稿)研讨会。在充分听取了各方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编制组对《指南》(初稿)及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指南》(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2021 3 月,《指南》通过了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组织召开的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

2 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分析

2.1 开展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

      排污单位有效地开展自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群众监督,是其应尽的社会义务和法律责任。我国多项法律法规对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明确提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第五十五条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2 自行监测是储油库、加油站排污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党中央把排污许可制定位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核心制度。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 2021 3 1 日正式实施。《条例》将自行监测方案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并作为颁发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排污许可证中要载明对企业自行监测的具体要求,包括手工监测的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数据传输等,以及信息记录与公开等方面的要求。

2.3 现有标准规范对监测方案编制技术规定不够全面

      污染源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相比,涉及的行业多样、产排污工艺复杂。我国现有的监测要求的标准规范有很多,包括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竣工验收技术规范、环评导则等。相关标准规范从不同角度对监测项目、监测技术进行了详细规定。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和频次是监测方案编制的核心内容,现有标准对监测指标和频次的规定存在差异与遗漏。

      《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没有废水排放控制指标与监测频次,且在噪声、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方面均未做明确规定。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HJ 11182020)规定了储油库、加油站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指标与监测频次,但与《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20)中要求的控制项目、点位描述存在不一致,且标准中明确指出:“排污单位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2.4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是规范和指导企业自行监测行为的需要

      自行监测作为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任务,其顺利实施,除了法律地位的明确,更需要有配套的技术文件作为支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作为基础而重要的技术指导性文件,既是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每个排污单位来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不同监测点位的控制指标及其排放标准、环评报告的要求都有其独特内容。虽然各种监测技术标准与规范已从不同角度对排污单位的监测内容做出了规定,但是由于国家发布的有关规定必须有普适性、原则性的特点,因此排污单位在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仍面临着诸多疑问,包括如何结合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等。编制组通过现场调研、网上公开信息查询等方式, 对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现状进行调研,调研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现状、工艺特征、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监测手段、信息公开等。结果显示,已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储油库、加油站排污单位均制定了自行监测方案,但监测方案的规范性却有待提高。

      因此,为解决企业开展自行监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政策和技术引导,进一步明确企业自行监测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积极性,规范和指导企业的自行监测行为,有必要制定《指南》,将储油库、加油站自行监测要求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更多技术标准编制说明内容点击以下链接获取编制说明全文:

下载地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储油库、加油站》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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